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解釋關於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村人口怎麼賠償

時間 2021-08-30 10:52:55

1樓:封疆大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未有關於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的條文。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批示中載明,以及各省高院下發的指導意見中,都已認可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戶口,只要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收入**地在城鎮的,都可以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2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一般的人損殘疾賠償金是按城鎮標準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3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受損害方)屬於農村居民(農村戶口)的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鎮居民(城市戶口)按城鎮居民計算。

權利人當然有舉證責任,比如你起訴被告賠償你傷殘賠償金多少元,那你就要提供你所申請的依據啊,證據就是戶口本。

但是如果是農村居民長期在城鎮生活,經營個體工商的,兩年以上,主要收入來自於城鎮,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此類情況你就要提交你的營業執照,村裡證明你於xx年遷出的證明了!

5樓:齊大狀

能夠證明農民工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不一定要單位出具證明才可以,像你有單位發放的一年以上的工資單或者存摺,居住證,社保繳費憑證,單位發的工卡,證人等等,都是可以證明你有工作一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主要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你要主張你工作一年以上的,肯定需要你來提供證明了,否則,因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工作一年以上,只能按照農村戶口的標準進行補償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很對。

但能證明該農民工在城鎮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人並不一定非是用工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被害人的戶口區分 但是如果農村戶口人員能提供證明在城鎮有1年也可能3年,忘了,以上的居住,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城鎮人口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地證明即可。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司法實踐,有權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詮釋,即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適用方面做出的解釋,其本質是在適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10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有效的,最高法院沒有廢止,當今在司法實踐中仍在使用,而且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適用法律依據之一。

11樓:放羊的蛇

有效,最高法院的解釋,當然有效。

12樓:北京中聖暉

有效,法院都會依據這個判決

13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現在是有效的,沒有新的司法解答替代,也沒有被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理解

14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的是僱傭活動中的僱主責任。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15樓:律師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16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新的規定,你可以查閱一下。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賠償專案參照指標

17樓:五彩小蟲

醫療費:參照醫院出具的醫療發票。

誤工費:按照你休息天數乘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

護理費:有發票按發票,沒發票按本地區社平工資乘以需要護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

交通費:這是法院酌情的專案,一般按病情和看病次數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寧波地區是30元一天乘以住院天數。

營養費:寧波地區跟住院伙食補助費一致。

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乘以傷殘等級(一級為100%,二級為90%,以此類推)傷殘等級以鑑定為準。

殘疾器具費:按醫院配置/按鑑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六個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乘以20年(65歲以上滿一年減一年,75歲以上通算5年,未成年人以18歲為止)乘以傷殘等級除以撫養人數。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8樓:郭永生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19樓:北京張愛軍律師

各個專案均有相關的規定,譬如死亡和殘疾賠償金一項,依受害人是城市或農村的戶籍,分別適用不同的標準,城市的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農村的適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這兩種標準相差不小。

其他的,譬如醫療費按據支付,伙食補助費按當地的職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喪葬費以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

20樓:樑學軍律師

各地統計局每年都公佈,可以向統計局諮詢。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21樓:冰雨夢悠悠

仍然有bai效,但如果跟侵權

責du任法有衝突的,

zhi則適用

dao侵權責任法。

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釋出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22樓:簡簡單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版位:最高人權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釋出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能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23樓:無錫吳文俊律師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衝突的,則應當得適用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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