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如果雙方合同無限期的履行下去,對甲明顯不公平,因為甲將長期喪失對自己安身立命保障—土地的支配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本案中,雙方對流轉期限沒有約定,那麼,根據《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即甲可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2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權屬以後,再主張補償款由你家享有,如過單獨提起補償款份額分配,法院不一定受理。
3樓:小舍涵
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示和事實理由、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就應該受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到的情況既不屬於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又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因為,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承包方(農戶)與發包方(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發生的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訴訟,涉及到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係,不作為民事訴訟受理。
你可以先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訴訟(被告是你代耕土地的親戚)。如法院確認你對此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補償費自然歸你了。
5樓:和兌法財稅一體化
“小和”今天帶領大家一起來詳細解讀2023年12月29日釋出,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原文 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六)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讀:本條中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是指例如,在有的地方,村民身份的確認以戶口為依據,有村內戶口就具有村民身份,如享有村內戶口,或其戶口遷入本村後便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調整時便可以得到一份土地;而在有的地方,出嫁女或招婿女兒的村民身份被排斥使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大部分村民而言,其村民身份是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血緣和地緣因素是取得村民身份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基本條件。
同時,戶口也是影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或村民身份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問題在很多方面涉及農村公共事務管理。
另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為基礎。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請求法院判決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理由;而如果人民法院將這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則可能會涉及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對此類糾紛,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將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而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另外,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發生糾紛,其性質與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對村民利益的影響很大,屬於農村村民自治的範疇。
將其排除在民事訴訟範圍之外,符合技術事項例外原則。當事人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時,其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是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
解讀:本條中的發包方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該村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承包方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 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名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解讀:本條為訴訟人數過多時對如何確定代表人的詳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一審案件?
銀杏祥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華律網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 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 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 3 保衛無產階級 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4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轄嗎
若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