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時間 2021-10-20 02:43:46

1樓:舞神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殺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階人民法院行使。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準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八)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受理對**、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稽核工作。

(十二)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三)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四)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五)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七)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一)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做什麼的?主要職責是啥?

2樓:du小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領導人,位列黨和國家領導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階別的法官。

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官、高階法官、法官。”

根據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即為首席**官。2023年該法頒佈實施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肖揚。他也是依照本法擁有首席**官頭銜的首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實際履行首席**官的職責,出席首席**官參加的國際會議及外事往來。

職責介紹:

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規定,“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員為五至九人。”“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歷屆院長:

2023年9月—2023年9月(人民代表大會制之前) 院 長 沈鈞儒副院長 吳溉之張志讓張蘇

2023年9月—2023年4月(第一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董必武副院長 高克林馬錫五張志讓

2023年4月—2023年1月(第二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謝覺哉副院長 吳德峰王維綱張志讓

2023年1月—2023年1月(第三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楊秀峰副院長 譚冠三王維綱曾漢周何蘭階邢亦民王德茂張志讓

2023年1月—2023年3月(第四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江華副院長 王維綱曾漢周何蘭階鄭紹文

2023年3月—2023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江華副院長 王維綱曾漢周何蘭階鄭紹文宋光王懷安王戰平

2023年6月—2023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鄭天翔副院長 任建新宋光王懷安王戰平林準祝銘山馬原

2023年4月—2023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任建新副院長 華聯奎林準祝銘山馬原端木正

2023年3月—202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任建新副院長 祝銘山謝安山高昌禮唐德華劉家琛羅豪才李國光 林準華聯奎端木正王景榮馬原

2023年3月—2023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肖揚副院長

2023年3月—202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期間) 院 長 肖揚副院長

2023年3月—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院 長 王勝俊副院長 沈德詠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嗎?接收上訴嗎?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審理案件的,並且接受高階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

2、主要職能:

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3、第十三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華律網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 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 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 3 保衛無產階級 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4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一審案件?

銀杏祥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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