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呼延巍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先予執行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樣才使勞動者可以及時得到救濟。
5、部分爭議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爭議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8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調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其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其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著重調解原則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目的在於促使雙方相互體諒,結束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六、依法保護當事人原則
依法保護當事人原則要求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的各個階段中,不論適用實體法還是實用程式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應當一視同仁,要確保雙方當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請求解決爭議、舉證、辯解、陳述、要求迴避等程式法權利,都獲得平等的保護。
2樓:我就是我
1.調解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及時仲裁。之所以規定這一原則,是因為爭議的產生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認識、理解不一致,對爭議事實存在分歧和誤解等,通過宣傳法制、說服教育,疏導協商,爭議事項大都是可以解決好的。
同時,調解還具有簡便、靈活、易行、迅速的特點以及緩和、改善雙方矛盾的作用。貫徹調解原則,應注意防止強行調解和久調不決的做法。強行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久調不決則違背了及時、迅速的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儘快地解決爭議。貫徹這一原則,是由勞動爭議的特點所決定。
勞動爭議與企業的生產和職工的生活密切相關,久拖不決勢必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勞動法明確了「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的要求。
3.迴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迴避情節的,可能裁決不公,都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採取迴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單陣列成,仲裁庭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均為多數人組成,難免意見有分歧,而仲裁委員會成員、仲裁員均有平等的表決權,為保證裁決不因少數成員意見的不一而難以作出,故以少數服從多數,簡單多數即可做出裁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5.一次裁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這是針對過去曾實行兩次裁決所存在的弊端而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得再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仲裁決定履行。貫徹這一原則,有利於及時、迅速解決爭議事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有:1、事實清楚原則;2、自願原則;3、合法原則。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4樓:華律網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樓:儒德律師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給公司以拖欠工資傳送解除通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6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一,如果你有書面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那麼你可以適用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如果沒有書面證據證明,你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以上是法理分析,但是,我的法律意見是不要寫書面的辭職信,而是爭取讓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你可以口頭辭職,然後騙取用人單位的書面解職通知。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提出解約的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提前提出解約的不僅無法獲得經濟賠償金還可能賠償違約金或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所以,這裡的關鍵就是誰先出具書面解約的檔案,口頭辭職或解約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沒有證據力。因此,我在大二學習勞動法的時候,勞動法的老師(也是兼職律師)告訴我們,她的學生如果先寫辭職信就不是她的學生。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按工作時間計算,一年一個月收入,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比如:你工作了3年半,那麼你的經濟補償金是4個月的收入。
四,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辦理社保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般是當地的勞動監察區大隊或市支隊或省總隊),在向勞動與保障局投訴未果後,可以在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再提前民事訴訟。注意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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