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

時間 2021-09-24 21:29:0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以下情況可以撇清婚內債務:

1、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麼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2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所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

但債權人能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借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債權人於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上所述,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但是,一方面法律規定夫妻對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另一方面,這也與我國主流的傳統文化價值的取向存在差異,因此,採夫妻財產約定製形態仍然屬於稀有狀態,這就給夫妻之間以及夫妻對外債務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對於婚內債務,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未才約定財產製的情況下,婚內債務不應該支援。該觀點認為,夫妻雙方未採財產約定製,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此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形成重合,婚內債務歸於消滅。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內債務應屬於夫妻雙方對某一筆財產作出的特殊的約定,應為合法有效。當前,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一向注重對夫妻作為一個婚姻關係整體與外界發生的法律關係的調整,而忽視對於夫或妻作為民事主體相互間產生的法律關係的調整,這在夫妻財產製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

對此,關於夫妻財產、夫妻債務的一些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實踐中遭到了嚴厲的批評。如果夫或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必然系書面形式的,在尊重當事人自治的立法本意麵前,將婚內債務認定為對某一筆財產作出的特殊的約定更加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利益。同時,也並未對他人的利息產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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