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時間 2021-09-06 11:20:3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流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調查核實——作出決定——送達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者社保卡影印件;

(二)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判決書;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書;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見義勇為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的確認。

提交影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呈送人社局審驗。

二、受理申請

人社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補正材料後,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調查核實

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社局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四、作出決定

人社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送達決定

人社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樓:小豆企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中止工傷認定如何恢復,是否有時間期限?

5樓:花開物語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版認定並向申請權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事實不清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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