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有兩種觀點,視具體案件而定:
1、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
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樓:最愛彩虹糖
是的。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即「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對提起訴訟沒有作任何限制性規定,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和訴訟階段上的要求;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只有提起訴訟後沒有撤回起訴或被按撤訴處理才算是「提起訴訟」。
因此,對當事人提起訴訟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不能因之後的撤訴而否定之前的起訴。當事人的撤訴行為也不可能溯及已經形成客觀事實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3樓:勾蘭英蔚嬋
我同意第一種觀點,即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故本案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第一,從訴訟時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訴訟時效可以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持業已形成良久的社會經濟關係,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對「眠於權利者」的一種懲戒,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承受不到利益。
從程式法意義上看,訴訟時效制度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日期久遠而產生的舉證困難,減少司法訟累。
這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早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於行使權利者的懲罰。起訴正是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體現,但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則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並未得到實際實現,這實際上也是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數次起訴後又數次撤訴,其怠慢情形實屬明顯,法律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否則訴訟時效將變得毫無意義。
第二,如果說起訴是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的體現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那麼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的否定。起訴表明當事人在行使權利,但撤訴又表達了相反的願望,即不願意行使權利。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訴訟時效不中斷。
起訴之所以能夠中斷訴訟時效,是因為起訴是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主張其權利,如果原告起訴後又撤訴,則其權利主張實際上已被其撤訴行為所否認,應視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張權利,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不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能否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這是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的表現,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當事人不主張訴訟時效時,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主要理由是,訴訟時效的適用將使一方當事人獲利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違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則。
4樓:樓浩廣
而撤訴後是否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在學理上與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的,即撤訴後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撤訴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的,即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
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雖然上述兩種觀點的理由和依據都很充分,也確有值得采納的地方,但其沒有考慮到引起撤訴的原因。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程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合法權益。雖然「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樣理解「提起訴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
但由此引起法律後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提起訴訟是否必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視具體情況來定,不能說絕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不能說絕對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那麼起訴後又撤訴的,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一、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於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
後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並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應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訴後,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
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後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訴後,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此種情形亦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於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起訴後又自動撤訴的,不能簡單認定訴訟時效能否中斷,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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