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衛樂意
你這段話有點亂。。。如果你問是“應當”,那就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包括: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問是“可以”,那是酌情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犯罪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所以,答案很明顯了。至於最後面那個對於補偵的案件,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叫存疑不起訴,但那好像是要經過兩次補偵。。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7.沒有犯罪事實。
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不中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附條件不起訴: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對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 )決定。
3樓:南霸天
對來於補充偵查的案件
源,人民檢察院仍然bai
認為證據不du足,不符合起訴條件zhi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dao決定。
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經過2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問題,懂法的請進… 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這句話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5樓:法律實習生
不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補充偵查主要有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在該階段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該通知應當和不批准決定書一起送達。不過根據六機關規定,實際上已經取消了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第二種為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該階段的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
上面那位已經論述。 再有就是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在該階段,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是否需要補充偵查由檢查人員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根據審判需要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應當延期審理。同時如果合議庭發現有利於被告人的情形下比如自首立功等,人民法院有建議的職責。
因此你所說的人民法院主動退回是不對的,刑事訴訟法一個歲基本的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專門行使審判權,檢查權,偵查權。 希望該回答能幫到你。
進了看守所是不是都要判刑?
6樓:北極的企鵝
你好進入看守所意味著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只有三類人會“呆”在看守所:一是被刑事拘留的;二是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三是被判刑後,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
排除第三類人是已經被判刑的,前兩類人,都是因涉嫌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要知道“拘留”、“逮捕”是五種強制措施裡最嚴厲的兩種。比如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比如逮捕是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說明一旦被拘留、逮捕,就是有相當的證據指證你犯罪了,大部分人想“翻案”或逃脫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
另外,說明一點,被治安處罰及擾亂法院民事、行政、執行等訴訟活動而被拘留的,都會關押在拘留所,與看守所沒有關係。
那麼,有沒有關進看守所而不被判刑的情況呢?也是有的。
第一種,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已經被追究了,怎麼辦?在公安階段就撤案;在檢察院階段就不起訴;在法院階段會宣告無罪。當然,這種情況較少,如果有,很多時候在立案之前就排除了,不會關進看守所了。
第二種,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比如一起輕傷害案件,因糾紛偶發的、被害人有過錯、嫌疑人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怎麼處理?檢察院可能會根據案子實際情況及社會效果的好壞給予其相對不起訴處理,就算“結案”了,不再起訴判刑了。
同理,即使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會有上述考慮,給予免予刑事處罰。
第三種,也被拘留了,也被逮捕了,但就是證據不行,怎麼辦?檢察院階段經過兩次補查後會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法院階段會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上述三種情況,雖然被關進看守所,最終可能不被判刑,但這些情況畢竟是少數,不確定統計,不會佔到總數的5%,因此說,“一旦入牢門”,很大可能性會“刑罰伴一生”,奉勸每一個人,遵紀守法才是正途。
7樓:華律網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8樓:牢燕皖
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被判刑。即是公安認定其有罪,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律作“無罪”和“存疑不起訴”的;法院也可以作無罪判決。
9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在看守所,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至於是否都要判刑,要根據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並經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理。
如果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判刑。
10樓:曠蕩虢銳陣
此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在公安局、檢察院瞭解涉嫌案件;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判刑,但要根據涉嫌案件情況而定。
1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一定,看偵查結果,也許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輕微,可以免於起訴,或者證據不足釋放也有可能。
12樓:
不是,判刑是法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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