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斛倫婁昭
「如發生經濟糾紛,裁決由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裁決」,所謂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當是指受訴地方法院,實際上未約定哪一個法院,而且合同約定是「地方法院」裁決,但是現在的民事案件,標的過大的,是要由上級法院管轄的,所以你們合同約定「如發生經濟糾紛,裁決由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裁決」這一條款是無效的,協議管轄只能約定一審地域管轄,但是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亦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幾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以協商取得一致的書面方式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範圍內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協議管轄須具備的條件:
(1)協議管轄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不適宜用口頭形式。
(2)協議管轄僅限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範圍內進行選擇。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4)協議管轄的合意所改變的是第一審地域管轄中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法院,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2樓:洪振梅稅畫
民訴上,最通用的是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審理,但是,協議就不同了,協議是雙方決定的,但在你們的合同裡確定的是糾紛地的法院,那就是協議確定了啊。你們的糾紛發生在那兒,就由那兒的法院審理即可。
補充一點民訴和合同法的知識,在起訴之後,被告在期間內接受受理法院的傳喚並提交答辯狀的,視為同意法院的管轄。在合同法裡,在合同雙方對格式合同裡的條款的,應承擔格式條款對提供方的不利後果。
協議由起訴地方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發生經濟糾紛,裁決由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裁決」,所謂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當
回是指受訴地方法院,答實際上未約定哪一個法院,而且合同約定是「地方法院」裁決,但是現在的民事案件,標的過大的,是要由上級法院管轄的,所以你們合同約定「如發生經濟糾紛,裁決由糾紛的起訴地方法院裁決」這一條款是無效的,協議管轄只能約定一審地域管轄,但是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亦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幾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以協商取得一致的書面方式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範圍內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法院。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協議管轄須具備的條件:
(1)協議管轄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不適宜用口頭形式。
(2)協議管轄僅限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範圍內進行選擇。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4)協議管轄的合意所改變的是第一審地域管轄中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法院,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4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bai上,最通用的是被du告居住地的法院審理,但是,zhi協議dao就不同了,協議是雙方決定的版,但在你們權的合同裡確定的是糾紛地的法院,那就是協議確定了啊。你們的糾紛發生在那兒,就由那兒的法院審理即可。
補充一點民訴和合同法的知識,在起訴之後,被告在期間內接受受理法院的傳喚並提交答辯狀的,視為同意法院的管轄。在合同法裡,在合同雙方對格式合同裡的條款的,應承擔格式條款對提供方的不利後果。
協議管轄 約定由某省法院管轄 這樣算約定不明嗎?算協議無效嗎?
5樓:不是沒事幹
你好,bai根據《民事訴訟法du》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zhi當dao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屬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故而,你們只得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一個進行協議管轄,而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故而應當協議清楚、明確,一個省份的法院包含很多,有省高院,也就市級中院和基層法院,你們應當協議清楚某省某市某縣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當然屬於約定管轄不明確了,必須要明確約定法院的名稱才可以。
6樓:陀山之鸚
這種情況應屬於約定不明,該協議管轄無效。可以這樣分析:專(1)如果將某省法院屬管轄解釋為「省一級的法院」,則可能違反級別關係,自然無效;
(2)如果將某省法院管轄解釋為「某省內的法院」,則到底是指省高階法院,還是省內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無法確定,當屬約定不明無疑。
總之,該協議管轄肯定無效。當然如果起訴後,對方無異議,受理法院也可以取得管轄權,但這已經是另一碼事了。
7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約定管轄只能約定與事件相關的區域,級別是由法律規定,因此你們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視為約定不明確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約定不明嗎
8樓:誠心為您諮詢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不屬於約定不明,約定很明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約定管轄法院不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合同約定管轄法院不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雙方未約定訴訟法院管轄地的,發生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事先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發生糾紛應按約定選擇b市法院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約定在b市法院起訴,就很明確了。
合同約定管轄法院不明
11樓:包小影不在家
1、不屬於約定不明。
2、合同裡雙方合意約定了在b市,所以(1)先檢視合同裡有沒有明確的載明瞭合同簽訂地在a地的記錄,(2)如果合同裡並沒有記錄當時簽約是在a地的話,你需要有證明證明,合同簽約地在a地。
3、有證據證明在a市的話,在b市的庭審過程中,乙方可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取證,法院認可的,需另行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條款前後矛盾,屬於合同約定法院不明,應該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約定不明。
首先普通合同糾紛應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接下來要看b市轄區的基層法院是不是唯一的,如果有多個基層法院,那麼根據合同約定的b市法院並不能確定具體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關於起訴時不能確定管轄法院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
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管轄 但沒寫明簽訂地 雙方都說在自己的地方簽訂的,屬於約定不明的情形麼
14樓:豆豆
屬於約定不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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