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法院能拍賣嗎

時間 2021-09-05 02:40:01

1樓:不慌不忙的說道

如果房屋面臨拍賣的話,首先需要衡量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情況,一般夫妻共有房產進行拍賣的話,可以以共同財產清償,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共有房產。

1、夫妻共有房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收入、債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外,為共同收人和債務,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對負有共同清償義務的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共**產。

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的,可以以共同財產清償,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共有房產。

2、其它共有房產:

與其他人共有房產,能夠分割的,可以查封拍賣;難以分割的,不能查封拍賣。

2樓:長運小貸

法院可以查封、拍賣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房產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如果夫妻一方有債務,但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3樓:麥穗兒談教育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產中一方的份額。另外,必要的居住場所可以查封,不能拍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形成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由於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按法律規定將房產拍賣來償還債務。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債務,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夫妻一方欠債務,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夫妻共有的房子?

6樓:利晴桖

不能,而且如果債務方僅有一套住宅,是不能拍賣的。

7樓:崇薩孤

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的話是不可以強制拍賣的。

8樓:love影子魚

首先,夫妻一方的債務,你需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此債務不用於家庭建設中,且你並不知情,那麼法庭可以考慮不用共同承擔債務。

其次,即便是共同債務,如果只有一套住房,可以不強制拍賣,但會限制高消費等

9樓:

不會他首先要讓你有住的地方,不會趕你去大街上去的。

10樓:找法網

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只能執行一方的份額,如果是唯一的房產法院只能進行查封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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