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公司一直拖著不給怎麼辦

時間 2021-09-03 07:01:16

1樓:謇籟風米琪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認定並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不簽字蓋章,不能確認勞動關係,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金公司一直拖著不給,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終有一天

先是好好說說,看他的態度,給他期限,如果不同意,那就到勞動部門去舉報他,沒有別的辦法,

受工傷後公司一直不給處理怎麼辦?

4樓:學霸說保_靈犀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生了工傷,但是企業或者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不給員工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時候應該這樣做:

1、先判斷自己是否真的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法律規定了7種認定工傷的情形和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由於條文過於冗長,我在這裡簡單總結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1)患規定職業病

即員工在做本職工作時,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經過醫療機構確診。

(2)受到暴力傷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遭受事故傷害

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外出工作受到傷害

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非主觀交通事故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6)突發疾病死亡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裡的死亡是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單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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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認定標準,但公司拒絕申請工傷,可以自己申請

如果公司不申請,自己或者直系親屬還有工會組織也可以在1年內提出認定申請,按照勞動部門工傷受理機構規定提交完資料,就安心等待工傷認定結果即可。

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單位負擔。

上報申請材料主要有:

工傷事故報告(個人申報不必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受傷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首診病歷原件和醫院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受傷時在場工友的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或用人單位註冊登記資料

3、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員工需要自己維權,可以拿著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書向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

在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後,職工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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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認定並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不同。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不簽字蓋章,不能確認勞動關係,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即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7樓:金牌解答四月

千萬不要籤解約合同,如果簽了你就什麼都拿不到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真的夠傻的,來

解除勞源動合同對你有好處,因為現在你要拿醫藥費就會鬧,一鬧就幹不成了,幹不成了還不如解除勞動合同了,最起碼還能多拿好幾萬塊錢,好像是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給七個月工資,社保中心給十六個月或者十七個月的工資,而且是一次性給,給到公司,然後公司給你,鑑定費,飯費,醫療費,都給報銷的,如果公司不給你,你直接去社保中心申請勞動仲裁。你可以先和協商,如果他們不同意,勞動仲裁他們。我是十級傷殘,目前是解除勞動合同了,賠付款已經給公司了,公司還沒給我,如果不給我我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告他們。

工傷賠償法院判決後老闆拖著不給錢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已經判決,但對方還是不按照判決書執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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