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被收養人、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因此贍養人屬於被贍養人的晚輩直系親屬。
兄弟姐妹的扶養關係,不適用贍養人有關政策。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和養兄弟姐妹,我國素有兄弟姐妹間相互扶助的優良傳統,在父母死亡或無扶養能力或年老的兄姐無人扶養的情況下,由有條件的兄弟姐妹承擔扶養責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據我國《婚姻法》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裡,法律雖然為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成立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但只要符合了上述要件,扶養關係即成立,扶養義務人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由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位撫養人的,如果他們不存在或者無撫養能力的,由你來扶養。
請問親兄妹之間有互相贍養的責任義務麼?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要告訴你的是兄弟姐妹之間是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除非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並且弟、妹未成年。而夫妻之間是有扶養義務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因此,在你二弟病重的情況下,你的弟媳對你二弟是必須要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你父親雖有意願將其財產完全留給你母親用作看病,後來你大姐也說老人生前曾囑咐在你母親去世後,若財產有剩餘則從中抽取2萬元給生活困難的二兒子。但是這些話說了等於沒說,由於不符合口頭遺囑成立條件而不具有效力,對於遺產的繼承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所以現在情況是這樣的,由於不存在任何有效的口頭或者書面遺囑,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你母親,你大姐,你本人還有你二弟作為你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沒你弟媳婦的份)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因為你母親是你父親的配偶,所以你父親留下的財產屬於他們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其中有一半是你母親的,剩下的另一半才是真正的可供繼承的遺產。
具體的分法是這樣的:假設留有1200塊的財產,由於這1200塊是你父母親的夫妻共有財產,其中一半也就有600元是屬於你母親的,必須給你母親,剩下的600元再由你們三個子女和你母親均分,一人得150元。
你們三兄妹和你母親商量由你和你姐姐代管這筆財產是可以的。所以你弟媳完全沒有任何理由向你要錢,除非她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你二弟為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並將她自己設立為你二弟的監護人她才有權向你討要屬於你二弟的那份遺產,所以你完全沒有必要擔心,不用搭理她。你只要用你二弟的那份遺產付他的醫療費就可以了,這樣你也算很好的盡到了代管人的職責了。
4樓:嚴青青
兄弟姐妹之間沒有贍養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才有贍養義務
還有就是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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