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親屬是指人們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親屬包括以下類別:
1、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為配偶。
2、血親。是指相互之間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包括自然血親和法律擬製血親。自然血親是在血緣上具有同源關係,他們有共同的祖先,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無數代;擬製血親是經法律規定而形成的血親關係,如經收養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3、姻親。指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等。如伯母、舅母、岳父母、姐夫等。
2樓:qq的勾k先生
法律中一般沒有對家屬的提及,一般都是直系親屬,但也沒有準確定義。
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截止2023年3月,我國《婚姻法》《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均未對“直系親屬”進行明確界定(但對“近親屬”有界定),《婚姻法》中提及的“直系血親”也沒有進一步解釋。
3樓:a影視
法律上沒有“家屬”這個定義的,一般用的法律術語是“近親屬”。
家屬指的是:家庭內戶主本人以外的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
“近親屬”在刑事訴訟法中一般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近親屬”在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近親屬”在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拓展資料
法律中關於近親屬的範圍定義
一. 刑訴法中的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 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4樓:
家屬在法律沒有定義,法律定義的是“近親屬”,“近親屬”在法律中的意思如下:
1、“近親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親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5樓:匿名使用者
“家屬”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6樓: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絡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7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0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1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求法律高手解釋親戚的定義
12樓:長沙金龍律師
1、親戚不是法律名詞,親戚的含義請檢視字典。
2、法律中的相關詞語有近親屬、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等。
13樓:彭銱彬法律
親戚不是法律概念,法律說親屬,可以分為直系、 旁系 、血親 、姻親。 你說的情況屬於四代旁系血親。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親戚這個概念
親屬: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親屬的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2.親屬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而產生;3.
親屬與家屬、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15樓:天下誰人不愛菊
上面有朋友已經提到,法律上是親屬,還給出相關定義。
我想說的是,還涉及哪方面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中親屬範圍大小是不一樣的,要區別對待。
16樓:匿名使用者
親戚沒有法律的定義。
法律的定義是什麼
17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法律,誰代表國家呢?
請教法律專家問家庭的定義
18樓:匿名使用者
《說文解字》釋“家”:“□也,從宀”。清段玉裁注:
“本義乃豕之□也,引申□藉以為人之□”。家庭一詞是後起的,基本含義是指一家之內。如南朝宋《後漢書·鄭均傳》:
“常稱疾家庭,不應州郡辟召”。在羅馬,famulus(家庭)的意思是一個家庭奴隸,而familia則是指屬於一個人的全體奴隸。羅馬人用 familia一詞表示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奴隸的社會機體。
對家庭含義本質的認識是從近代才開始的。k.馬克思、f.
恩格斯認為:“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增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係,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家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頁)。
奧地利心理學家s.弗洛伊德認為家庭是“肉體生活同社會機體生活之間的聯絡環節”。美國社會學家e.
w.伯吉斯和h.j.
洛克在《家庭》(1953)一書中提出:“家庭是被婚姻、血緣或收養的紐帶聯合起來的人的群體,各人以其作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會身份相互作用和交往,創造一個共同的文化”。中國社會學家孫本文認為家庭是夫婦子女等親屬所結合的團體。
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認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團體。家庭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指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形式。
家庭的組成必要關係
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生育;贍養。
法律主要是從權利義務方面規定,你所說實際是一個社會學的問題。但從法律來講確實不好解釋。
19樓:鬱悶鋼琴
戶口的作用是很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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