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時間 2021-08-30 10:20:13

1樓:草民學法

1、訴訟時效的區別,依據合同法52條向人民法院請求宣佈合同無效的,在司法實踐之中沒有訴訟時效的約束。

依據合同法5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按照常規的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2、按照合同法55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該權利。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時,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3、無效的法定情形與撤銷的法定情形的區別: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利益。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違***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撤銷的法定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訂立的合同。

兩者區別:

1)、都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但是只有在使用該手段損害國家利益時,方可以請求宣佈無效。而使用該手段訂立合同,損害的並非國家利益的,僅可以申請撤銷。

2)、無效的法定情形與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完全不一樣。

4、合同無效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不存在部分可撤銷的情形,依法撤銷則必然將合同全部撤銷。

變更合同可就合同部分條款進行變更。

5、按照合同法53條的規定,當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但出現了下列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無效:

1)、給對方造**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53條、54條、55條、56條

2樓:洺萱

無效合同與可撤消合同各自的情形你應該知道,合同法上就有。區別是,無效合同不具備合法效力,而可撤銷合同不是無效,而是賦予權利人選擇權,如果不選擇撤銷,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選擇撤銷,合同則無效。

舉個例子:甲謊稱黃銅戒指是**戒指想便宜點賣給乙,乙相信購買,此時構成欺詐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如果事後乙發現真相,可以選擇撤銷,則買賣合同無效,甲需退還價金,如果乙不撤銷,則合同有效。

完全有可能乙不選擇撤銷,比如說乙想保留戒指以提醒自己以後不要再犯類似愛貪小便宜的錯誤。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怎麼區別

無效合同:自始是沒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4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5

5樓:風箏的天空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

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是通過撤銷行為而使生效的合同歸與無效。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終止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

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單方解除,如甲方嚴重違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單方解除的一種情況。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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