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我國合同法中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1-10-22 22:32:32

1樓:華律網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這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事情,債權轉讓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那麼合同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呢?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我國合同法中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3樓:太陽是炸彈

一、合同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合同法中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1、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後患。

對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條文如上所述,由於在生活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必須要有必須的法律流程,這樣才能夠減少一些隱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相應的瞭解。

4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對《合同法》第80條規定的“債權轉讓”如何理解

5樓:伍舟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債權轉讓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顯得十分重要。《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該條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所以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1、債權人負有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這要作為這個問題的一般原則來理解,這裡的債權人就是指債權讓與人。2、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

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這要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履行“通知”義務的特殊情況來理解。這是因為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轉讓的債權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列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以達到法律保護或不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3、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時,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受讓債權人享有債權人的地位是確定。

未經債權人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同時,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後果。4、在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視具體情況而定,即依“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6樓:張學增律師

《合同法》第80條是有關債權轉讓程式的規定,一是債權人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必須通知通知物件的債務人;二是在債權轉讓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債務人,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說書面的,但為了避免糾紛最好是書面的。沒通知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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