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從理論上,本人支援這種主張,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不妨害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即可以支援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沒有最新的司法解釋,原來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不支援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被廢止,所以從實務上這麼操做存在阻力。
但實務中下面的操作有成功的:在刑事案件公訴提起以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影印刑事案卷中的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來),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會支援。(對於私權主體,法未禁止即可行)
關於很多律師和地方法院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能提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2樓:齊大狀
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
是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會造成民事侵權,這也是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緣由,附帶民事的訴訟中是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是考慮到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大部分沒有其他經濟負擔能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加重了犯罪人的負擔,不利於改造,有可能還無法實現賠償責任。其實,在刑事附帶民事中,你也可以不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了。
當然後面的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要求也是對的。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行為的處理方式不同,並不是適用法律錯誤。
車禍構成犯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支援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直有爭議
現在可以考慮以下觀點: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屬於侵權責任,因此,即使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後,也不應免除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無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高院對此原則一再固守,並多次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強調,但藉助《侵權責任法》出臺,司法實踐中予以突破應用。
「因《侵權責任法》在效力上明顯高於高院《關於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因此,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法院應予支援。」
實際上,不借助《侵權責任法》,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為突破司法解釋的藩籬,已摸索了不少規則。
4樓:朱小鋒律師
單獨提民事訴訟,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有差別的!《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是有侷限性的。 請問,刑附民的民事部分與
5樓:憑海嶙風
逐個回答您的問來題
1、刑附民和源
單純的民事確實有區bai
別,du區別首先是程式上zhi的,刑附民是在刑事dao案件結案前提出,結案之後只能提起0普通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99條)。其次,也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這裡明確一點是物質損失,且是直接的物質損失,也就是說,刑附民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民事訴訟中既可以物質也可以精神,所以就賠償方面來講,單純的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要比刑附民廣。
2、《侵權責任法》的適用範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3、現有法律沒有「誤學費」這個賠償專案,可以說是不完善的,但是如果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4、「xx等」的賠償專案是一種措辭,即表達有需要是可以參考其他類的司法解釋。
希望能採納我的回答!
6樓:逸亦
附帶民事不賠精神損失
7樓:雙魚
附帶民事就直接損失賠償,受害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刑事案件審理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b
8樓:2018守護者
刑附民中 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的,所以在提起附民時可以不用羅列,如果是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是可以得到支援部分的。
還望採納,謝謝。
9樓:西安高珩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
確解釋,不支援刑事犯罪行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0樓:紙影蝶夢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樓:阿元
民法通則不滿意這樣規定,只有侵權責任法有此類規定,但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因為一個是民法,一個是涉及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明確,受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屬於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實際上就是對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主張,不過最終要看法院是否支援。
13樓:鄭鄭鄭文斌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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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蚊子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 法發 2010 23號 釋出日期 2010 6 30 執行日期 2010 6 30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