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明
一般屬於合同糾紛,不過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因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什麼法律關係
2樓:王元頁
1,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益的民事法律關係。
2,侵權責任法中的民事權益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圍為什麼不包括"債權"?
3樓:江雨霏霏
您好,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
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23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希望這樣說解答了您的疑惑:)
4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有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責任法專事侵權之債。
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物件是否包括債權?
5樓:板弟弟
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
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23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
6樓:孛能束晏
原則上不包括,但是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在第三人故意破壞他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導致債之難以實現,可以認定為侵犯債權。但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之間是不會出現侵犯自身債權債務關係的問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不包括債權。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民法、合同法、擔保法等。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嗎
8樓:胡延斌揚州
《侵權責任法》都有保護著作權和人身權的相關條款,但並不是只有《侵權責任法》,還有《著作權法》、《民法通則》等很多法律也有保護著作權和人身權的相關條款。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9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中的民事權益包含著作權、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監護權、婚姻自主權等),但是侵權責任法主要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基本法律,涉及到具體的侵權責任承擔以及處罰措施,還是適用特別法,如侵犯著作權適用著作權法,侵犯人身權適用的特別法就比較多了,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等。
侵權責任法主要功能有哪些
10樓:就醬紫吧
保護被侵權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享有合同等債權,享有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減少侵權行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發生侵權行為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彌補被侵權人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如使受汙染的環境得以治理,受損害的健康得以**。
減少侵權行為,首先表現在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紀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謹慎行事,避免差錯,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減少侵權行為還表現在促使企業和個人權衡得失,不冒險進入可能給公民、法人帶來高度危險的行業。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促使侵權人吸取教訓,其他人保持警惕,達到減少侵權行為目的。因此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規定的責任要有一定威懾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賠償功能。本法的主要作用在於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權 行為之後,責令其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以填補受害人因侵權 行為產生的損害的
法律功能。賠償就是在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並 致他人損害以後,行為人應向他人負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因其 .行為所受到的損失。
包括對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 損害賠償。在各種民事權利遭受侵害後,儘管需要對這些權利提 供各種救濟,但只要涉及損害賠償的責任問題,就應該屬於本法的調整範圍。大陸法系國家的侵權法理論一般認為補償是侵權法唯 一的功能。
這也是為什麼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體系中侵權法是 隸屬債法的範疇。我們認為,本法在制定過程中體現出的立法精 神反映出本法的功能並不僅限於賠償功能一種,還包括救濟和預 防功能。
二是救濟功能。本法是為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 一種事後的救濟方式。物權法、人格權法、智慧財產權法等都是通過 法律形式賦予民事主體特定的民事權利,而一旦這些權利受到侵 害,本法就作為保護絕對權利的法律,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對受害 人遭受的損害予以救濟。
也正是因為本法立足於對受害人的救濟 而非對侵害人的懲罰,雖然損害賠償本身也意味著對民事違法行 為的制裁,但本法的損害賠償必須是建立在等價有償原則之上的, 即強調賠償範圍、大小和受到損害的範圍、大小應當是等同的。
三是預防功能。本法通過規定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民事責任, 以及在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後責令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 任,進而教育不法行為人、引導人們正確行為、預防各種損害的發 生,從而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生活的和諧。$ —方面,本法 以過錯原則作為歸責的一般原則,要求行為人在因過錯致人損害 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體現了法律對於其行為的定性和 否認。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本法瞭解到自己的侵權行為可能會產生 的損害後果和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從而提高責任意識和道德意 識,避免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對於本法規定非因責 任人過錯而產生的責任,儘管行為人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控制、避免 後果的發生,但是因為法律規定其需要承擔責任,責任人可以在後 果出現之時積極主動地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功能、預防功能、懲罰功能
下列不屬於《侵權責任法》包括的民事權益的是( )。
14樓:匿名使用者
a.債權
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有沒有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是不是還沒有正式生效
侵權責任法 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的通知 於2010年釋出實施,現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有司法解釋沒有 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目前,最高院尚未出臺關於審理 侵權責任法 的司法解釋 僅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
關於《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上海笙銘律師 一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
《侵權責任法》上的緊急避險包括哪些要素
條件 1 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2 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 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 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 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