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約定情況。如果雙方合同中約定若出賣人不配合辦理過戶的話,應當退還全部購房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購房款。
二、法定情況。如果能舉證證明房屋未能過戶僅是因為出賣人原因,不存在第三方和買受人自己原因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
雙方約定的或法定的過戶時間已經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2.未超過一年,可以向出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若仍未履行,則將要求解除合同。該種情況建議記得保留相關催告憑證。
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2樓:秒懂百科精選
二手房買賣中賣方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賣房人有權不配合網籤的情形有很多,很難窮盡。在此列舉幾種比較常見的情形:
1、改變合同條款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 改變合同條款一般是以協議變更的形式實現的。既然是協議變更,其實就有一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買房人提議修改合同中的部分條款(一般表現為加重買房人的義務,如推遲付款時間、增加貸款比例、做低房價等)是要約,賣房人有權不承諾(即不同意)。當然,如果買房人所要進行的修改對於賣房人並無不利(如把貸款改為現金),賣房人還是應當配合的。
2、違法或者有違公序良俗的情形。《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最常見的就是假結婚。
很多買房人簽了網籤後發現自己沒有購房資格,於是採取假結婚的方式取得購房資格。這是典型的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賣房人有權拒絕配合買房人做這種有違公序良俗的事,有權拒絕配合買房人重新網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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