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前母親出資買房付首付,有部份貸款,是期房沒有房產證,購房合同上是我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時間 2021-05-08 23:09:25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條規;房屋的產權並不取決於誰出資多少,而是根據房產證和房管局登記的姓名為主,因為您當初買的是期房,即使是合同那也在建委備過案了,當初他出資幫你買房,這是"情"但不是「法」。所以如果房子不論是產權證還是合同只要是你自己一個人的名字,你自己有權自主分配產權。

不知這樣回答你是否滿意

2樓:匿名使用者

1.查清銷售商是否具備以下證件;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首付後,簽訂認購書和商品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會約定交房時間和付款時間。並不能說,拿鑰匙的時候要給錢 是訛你。一般交鑰匙給你時候意味著,房屋交付給你使用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購房合同上是您的名字,按您的問題可以看出,您已經是有民事責任的自然人,不需要監護人,那麼您的房產應該屬於您個人財產。

您母親給您出資是個人行為,並未有相關法律證明。

但出於道德方面考慮,為了家庭和睦,最好在家庭內部解決,不要對峙公堂的好。

4樓:文炫傑

我國房屋所有權依登記而確立。這裡要確定的是,買賣契約上是不是就你一個人的名字?你母親是否是共同還款人?

如果有則她有共有權。至於是否有房產證可以忽略,因為確權是從鑑證之日起。

我婚前買的房但是房產證是婚後辦理的,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5樓:du笨鳥

若是婚前是個人出資,則婚前出資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證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是可以協商解決,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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