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堅定不移前行
絕對不合法。 這是侵佔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老師是絕對沒有權利沒收任何學生的任何物品(無論貴重與否),同時要宣告的是老師也沒有權利在學生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代替學生保管任何物品! 如果前提是你影響到了其他同學的學習,或者涉及到學校安全方面的,這個還是說得過去的!
建議你這樣做:
1、(應該採取的辦法)應該下課後找老師主動承認錯誤,請求他的原諒~
2、如果他拒不歸還,建議您暫時不要去對老師進行任何控告或檢舉,對於一個學生來說,學習是第一的!
3、您可以在畢業後要求他歸還你的所有物品,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或者物品遺矢,你可以憑你當時購買物品的發票向他索賠,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您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向當地教育局反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可信度和人品!
這個主觀性很強,所以你在不同人眼裡,會有不同的評價:
如果老師對你的人品進行了侮辱,「那樣就是他的過錯,那是他為人師表做的不夠到位,只能降低在學生心中人品!」呵呵,這不就和他說你們一樣麼,主觀性佔主導的事!
畢竟咱們是在學校,學業為重......
最後建議同學看看下面的**,裡面有些你要諮詢的法律條文,和這個博主對其論述..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他沒收你的東西,你絕對有權利要回來。
但是關於他質疑你的人格有問題,只能算是教育方法不對了,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利質疑別人,就像你一樣可以質疑他
3樓:花落飄零
當然沒權利了 。。。。 估計不是大學吧,大學裡有這樣的老師你直接和他動手吧 人品有問題明顯是人格侮辱嗎。。。。看你也有權利意識站起來和他叫板
老師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物品?
4樓:彭咿呀
沒有權利,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
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5樓:律律諮詢律師
你好,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
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從法律上說,只有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執行者有「沒收」的權利,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東西的。具體到學校來說,為了便於管理,學校都制訂有校規校紀,有的校規中會有諸如「將違反規定的東西帶到學校將被沒收」之類的規定。
但我們一定要搞明白,此處的「沒收」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那是要充公的,不再歸還。學校的「沒收」只是「代收」或「代為保管」的意思。
「代收」與「代為保管」的意思也不同。如果學生將**物、毒品等違禁物品帶到校園,學校就要「代收」,然後交予有關部門;如果學生僅僅是把違反校規校紀的東西帶來,學校可能會「沒收」上來代為保管。但是,這種「沒收」的時間不能長,如果十天半個月,甚至像阿兵的老師那樣一沒收就沒收到期末,這就不應該了,因為這種做法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有些學校出臺了一個規定,凡是帶手機、***等與學習無關的東西來校的學生,一經發現,東西就沒收,等家長來領取,更有甚者,乾脆就一直到學期末或畢業後才歸還。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是隨之而來的也產生了不少問題:首先,學校作為一個單位,它沒有行政執法權,它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東西,因此這些學校的做法實際上是違反了我國法律。
第二,數碼產品更新換代快,如果按照有些學校的做法,在學期末或者畢業時才將沒收的東西還給學生,這些東西可能已經被淘汰,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了貶值,這其間的損失又由誰來承擔?第三,有些教師在沒收學生物品後,由於一時粗心,將東西弄丟,這時也將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第四,隨著社會的進步,這些數碼產品也越來越普及,事實證明,這種普及是利大於弊的,因而學生帶這些東西到學校也是必然的趨勢,出臺沒收的規定來禁止或許可以禁的了一時,終歸卻不是長久之計,既然如此,何不變禁止為引導,教學生如何利用這些東西,既保證了教學質量,又不會使學生產生牴觸情緒,豈不兩全其美?
因此,我希望大家都來討論這個問題,群策群力,儘早拿出一個解決的方案來,畢竟,老師沒收學生的東西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對的。謝謝
7樓:可靠的
老師是沒有權利要求沒收學生的財務的,但由於學生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們的財務要有監護人進行保管,所以你的被沒收物品需要你的監護人向學校要回。
8樓:綠橋海外試管
一般老師沒收後都會歸還,如果沒有歸還那就是非法的。課堂紀律嚴禁的物品,學生應該遵守,如果不遵守,學校自然有相應的規定來處罰,但是也要合法合規。如果覺得老師的做法不合規,可以向當地教育局反映。
9樓:吃鑽石的葫蘆娃
沒有 家長可以要回來 但是很少有家長會這麼做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老師沒收的東西,只要不違反原則,都是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要回來的,如果態度和方法都正確!!
老師一般不會有私心的,如果沒收你的東西屬於私心,那老師就太不夠資格了.
多和老師溝通,在事情發生一段時間之後把東西要回來,應該是每問題的,另外要學會尊重老師!!
11樓:愛喝粥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政權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2樓:
更待何時一菜一湯車鑰匙有撒
13樓:
老師是絕對沒有權利沒收任何學生的任何物品(無論貴重與否),同時要宣告的是老師也沒有權利在學生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代替學生保管任何物品!
1、(應該採取的辦法)應該下課後找老師主動承認錯誤,請求他的原諒~2、如果他拒不歸還,建議您暫時不要去對老師進行任何控告或檢舉,對於一個學生來說,學習是第一的!
3、您可以在畢業後要求他歸還你的所有物品,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或者物品遺矢,你可以憑你當時購買物品的發票向他索賠,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您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向當地教育局反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14樓:陳彥佐
沒有權利,法律有規定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東西嗎?(緊急求救)
15樓:春秋暖
老師可不可以沒收學生的東西,這要看學生使用了什麼物品。
如果是影響學習的東西,學校三令五申不允許學生帶到學校的東西,老師可以先沒收,然後視情況,找時間讓學生帶回家,然後要求以後不許在帶到學校;也可以和家長溝通,讓家長到學校領取。
如果是國家違禁品,例如黃色書籍,違禁管制刀具,等等,那麼就可以直接沒收,不再返還,而且還要繼續進行教育。
16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有權是絕大多數權利的基礎,幾乎可算是權利之王,確立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意識在一個權利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積極向老師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是,老師沒收或強行「代為保管」雖然沒有法律依據,卻多是出於愛護學生、期望自己的學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適應這個殘酷的競爭社會的目的,所謂溺愛適以害之,大愛而責之。
雖然你現在可能還不太能理解老師的愛,不過作為一個應該年長於你的人,還是希望你能體會老師的用意。從而能秉承對老師的敬愛之意以及對自己的未來負責的態度與老師協商解決物品歸還的問題。
從以上分析來看,有的物品不能歸還,貴重物品交還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帶到學校。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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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匿名使用者
我收你個電燈,你還要用法律**制止我,你信不信我這周就讓你叫家長啊!
老師有沒有權力沒收學生的東西?而且不還給學生?
18樓: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政權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有權是絕大多數權利的基礎,幾乎可算是權利之王,確立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意識在一個權利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積極向老師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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