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
1.此題考查的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是:有行為人,行為人有過錯(無過錯侵權責任除外),有損害結果,損害結果與行為人之行為有因果關係。
2、我國學界與實務界都認為我國採用的是相當因果關係學說,該學說認為:某一事實僅於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認為有此關係;只有依社會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認為有因果關係。簡答的說就是,如果大家赴宴的途中都會出車禍,那麼甲的宴請行為與乙的死亡才會具有因果關係,故本案中,甲的宴請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
3、綜上所述,此題錯誤。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邏輯,乙的母親也有責任,要不是乙的母親把乙生下來,乙怎麼會死亡。要不是x使乙選擇了現在居住的城市,乙怎麼會死亡..................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一種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不是所有的人赴約過程中都死亡,乙的死亡,直接的因果關係人是肇事者和乙自身。
研究法律問題有時候要做到旁觀者清,返璞歸真一下,有時候只顧考慮法理問題,忽視了社會的基本規則,這是不行的,等你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思維邏輯體系後,這個情況就不會出現了
3樓:寶貝之州
有沒有人請過你吃飯啊?怎麼沒見你死啊?也不動你豬腦子想想,問這麼弱智的問題,導致死亡的原因是交通肇事。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重複事件,能導致相同的後果的,才構成因果。第一,甲無法預見乙赴約過程發生的事情,所以甲無過錯,第二,正如前幾位說的,其他赴約的人並沒有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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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高二化學判斷題,一道高二 化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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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法律問題。急求答案,一道很難的智力題,急求答案!!!
僕清韻 乙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根據修訂後的 刑法 第21條規定,這裡的 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國家 公民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突發性行為。可見,緊急避險的產生具備的三個條件 1 險情的客觀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危險 2 為了避險不得已採取突發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