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專業律師解答勞動法問題,不勝感激

時間 2022-03-22 03:00:20

1樓:

1、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2樓:

1、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口頭和書面形式提出辭職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該准予。

2、「參加了公司安排的培訓,現在辭職他要求我賠償培訓費用」,這個要看雙方有無訂立「約定服務期」協議,如果有訂立,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培訓費用是合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3、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4樓:古龍溥心

不用賠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法即使單位提供了培訓也不用賠償培訓費。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2023年10月勞動部辦公廳發,勞辦發[1994]第322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因此你是不用賠的。

5樓:

合法。不需要賠償。一般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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