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鋁超標怎麼判刑

時間 2021-07-17 06:17:14

1樓:清風居士

以下我是發表在中國食品安全網上的文章,你可參考

近日,筆者拜讀了《超範圍使用含鋁食品新增劑案件的法律適用分析》(以下簡稱《分析》)一文,獲益匪淺,對作者也甚為表示感謝。

除文中提及的部分觀點和作者持有不同的觀點之外,其他筆者和作者之間還是存在共鳴的。在此進行我的論點闡述,敬請各位同行斧正。

一、漫漫禁鋁路,不僅僅因為「工藝中沒有新增的必要」

在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x)(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有這樣一段文字「低年齡組和高食物消費量人群膳食鋁攝入量均已超過ptwi注。麵粉及面製品是我國膳食鋁的主要**。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區居民,由於麵食消費量高,有60%居民的鋁攝入量超過ptwi。

相比之下,我國膳食鋁攝入量高於其他國家。顯示我國需要採取措施降低我國居民膳食鋁攝入量,以降低鋁攝入過量可能帶來的健康風險。」所以「禁鋁」,首先是因為我國有大量人群的鋁攝入量超過ptwi。

而「刪除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作為膨鬆劑用於發酵面製品的使用規定」卻是「降低鋁攝入過量可能帶來的健康風險」和「工藝中沒有新增的必要」兩者一起考量所產生的結果。也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為什麼國家衛生計生委不待gb2760-2014釋出,就於2023年5月14日釋出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於調整含鋁食品新增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23年第8號)》(俗稱「禁鋁令」)。《分析》所述「這說明是由於工藝中沒有新增的必要,不是因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這一說法我認為欠妥。

二、汙染物,刪除不等於否認

《分析》認為鋁不能定性為汙染物質,事實上在《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2762-2012)問答》(以下簡稱《問答》)中就明確:「強調無論是否制定汙染物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採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汙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種汙染物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從而最大程度維護消費者健康利益;」具體到鋁這種物質,《問答》中明確說明:「《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2762-2005)規定了面制食品中鋁殘留限量。

調查研究發現面製品中鋁的主要**是加工過程中使用了含鋁食品新增劑(如明礬),《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已明確規定了面製品中含鋁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用量和殘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複設定鋁限量規定。食品中使用含鋁新增劑應嚴格按照gb2760執行。」

因為鋁是人體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它卻是地殼中最多的金屬元素,這決定了食品中的鋁必然作為汙染物存在。gb2762刪除鋁的限量,並不是否認鋁是一種汙染物,而是因為大多數天然食品中的鋁含量並不高,吃進去的鋁主要還是來自含鋁食品新增劑,故而無需gb2762在重複設定鋁限量規定。

所以,儘管gb2762中刪除了關於鋁限量規定,但鋁仍然是一種汙染物質,食品經營者仍有責任應採取控制措施使其在食品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分析》中認為「所以鋁不能定性為汙染物質」這一說法我也

認為欠妥。但因為超範圍使用含鋁食品新增劑的食品中的大部分鋁是人為新增的,不符合gb2762對於汙染物「食品汙染物是食品從生產(包括農作物種植、動物飼養和獸醫用藥)、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直至食用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汙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危害物質」的定義,所以《分析》中認為超範圍使用含鋁食品新增劑不適用《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是恰當的。

三、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了《解釋》,在《解釋》第一條中列舉了四種屬於「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五種兜底條款不作討論),

關於這條條款,本人的理解是:「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上述四種情形。而超範圍使用(濫用)含鋁食品新增劑恰恰是在上述情形之外的。

在《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所列舉的物質中,並沒有包含食品新增劑,而食品新增劑作為一種允計新增到食品中的物質,當然更不可能是《解釋》第一條第三項所述的「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而對濫用食品新增劑這種行為,《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如果我們認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僅指《解釋》第一條中列舉的四種情形,那麼《解釋》第八條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四、量變與質變

在哲學上, 「量變引起質變」是一個基本觀點,在執法過程中,數量往往決定了是適用「行」還是適用「刑」,在毒理學上,我們則稱為「劑量決定毒性」。 因此本人認為《解釋》第八條規定所稱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是需要明確劑量作為支撐的。然而,我們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太多了,它們的毒理學性質又各不相同,兩高無法在《解釋》中對數量進行明確,是以有了《解釋》第二十一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綜上,本人認為:超範圍使用含鋁食品新增劑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同意《分析》一文所述,即一般情形適用行政處罰,貨值數量較大時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當含鋁量特別大時,則應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儘管目前罪與非罪的界限並未確定,這需要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但這個界限應當客觀存在的。

2樓:山東濟南何主任律師

需要綜合公訴機關指控的卷宗分析

3樓:相遇

鋁超標12會怎麼處罰

4樓:貴陽楊澤律師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9月15日對外公佈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

打擊力度

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

立案偵查

公安及時立案快速偵破

《通知》要求,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合力。

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時立案,依法採取有效的刑事強制措施,快速偵破,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要切實做好審查批捕和起訴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情況實行監督,進一步強化對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法院量刑

罪當判死刑要堅決判處死刑

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適用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僅要考慮犯罪數額、人身**情況,還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要從嚴控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職務犯罪

貪腐瀆職者涉案不得用免刑

《通知》強調,依法遏制和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擾,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從重處罰。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制度健全

發現監管漏洞要提司法建議

《通知》還要求,對在查處案件中發現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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