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的小區保安上夜班腦出血48小時內尚未死亡算不算工傷

時間 2021-06-03 23:24:4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因腦出血在48小時內尚未死亡的,不視同工傷,不按工傷進行處理,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物業員工上班時間喝酒突發腦出血如果48小時內死亡,物業應賠償多少

2樓:王元頁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如果醉酒的不認定工傷,單位不用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保安在小區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算工傷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勞動者在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按工傷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樓:鄒

算的。·······

保安人員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吃飯突發腦出血算不算工傷?

5樓:大明

可以爭取比照工傷認定,關鍵要看符合不符合三工,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場所等具體條件了,最好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解決。

6樓:

保安人員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吃飯突發腦出血,當然算工傷的。

7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算是工傷,因為這是自身的原因,腦出血的話。有很多年齡大的人都會得的

8樓:玫瑰花兒開

我是在上班期間發生的事情,都算工傷

9樓:心境若水

一般不會算,可以請求單位給予適當補償,如果不給也是情理之中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在單位出的事情就是工傷,因為你哥哥在上班期間突發的腦溢血,單位有責任去負責

11樓:

只要是上班期間死亡,單位或公司都有責任。

12樓:漫崖枋

這個情況她肯定是賺工傷的因為他是在工作崗位上

13樓:小龍蝦

親,當然算工傷,可以要求單位提交資料給社保局

14樓:勾景同

算啊,只要在公司場地,基本都可以算做工傷處理

我父親在物業管理公司當保安沒簽合同,在上班的第三個月早上上班期間腦出血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搶救時

15樓:為了法治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為工傷。建議你們先去進行工傷認定。

在工地做保安,上夜班下班後,腦出血造成半邊風,現在在醫院**,請問住院費誰出?屬於工傷嗎?賠償標... 30

16樓:腦血管病專家

不好說,你可以找個律師 諮詢一下。機會不大。

17樓:廣州土著

應該不屬於工傷的!不過如果公司好的話!都會有一點點的賠償的!

小區保安上夜班睡覺犯法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上夜班睡覺是不犯法的,最多算失職,或者說是違反了物業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條例。

當然如果勞動者,一直性的在上班期間休息,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此失職行為一旦被公司評定為嚴重失職,公司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不進行賠償。

所以說小區保安上夜班睡覺並不違反我國法律,但是如果因此被公司定性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及過失性辭退。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9樓:呆呆紅袖標

這並沒有觸犯法律,僅僅只是違反了他們自身物業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而已。你可以向小區物業進行投訴,如果因為他睡覺導致你產生了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應賠償。

20樓:委蓄

上夜班睡覺不叫不能算犯法,最多算失職

21樓:資中小余

最多算失職,犯法扯不上。發生什麼事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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