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管轄有哪些原則,公海自由原則是怎麼形成的

時間 2022-03-26 07:35:18

1樓:匿名使用者

1.航行自由;2.捕魚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飛越的自由。

公海管轄有哪些原則?

論述:試述公海上的管轄權制度。 5

2樓:匿名使用者

三、 論述題 1試述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 2試述領海的法律地位。 .任何國家不得主張對公海本身刑事管轄權。作為國家習慣法規則的公海自由原則是

求,什麼是公海上的管轄權

3樓:霓脦那些

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及2023年的公海公約,公海既然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對於公海中非所屬國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也可由任何國籍漁船加以捕撈。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一、船旗國管轄

船旗國即船舶的國籍國。船旗國管轄指各國有權對在公海上的具有該國國籍船舶的管轄。對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

船旗國對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專屬的管轄權(第92條);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第94條);對於可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公約作出三項規定:

1、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長或船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所涉人員的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式,僅可以向船旗國或人員國籍國提出。

2、在紀律事項上,船長證書或駕駛執照只有其頒發國家才有權經過正當程式予以撤銷,而不論證書持有人的國籍。

3、船旗國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二、普遍管轄

公海上的普遍管轄權是指各國對發生在公海的,被國際法認為是普遍管轄權物件的特定國際罪行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類罪行或不法行為包括:

1、海盜行為

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機組人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從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如果居於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上述海盜行為,則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或海盜飛機。

**、**船舶或**飛機由於其上述人員發生叛變並控制船舶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的,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海盜是人類公敵,各國均有權將海盜拿捕,交付本國法院審判處理。對於海盜船舶或飛機及其上財產,可扣押並決定處理。

2、非法廣播

非法廣播或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無線電有關的國際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資訊。

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制止這種未經許可的廣播。對於從事非法廣播的任何人,船旗國或設施登記國或其所屬國,或可以收到廣播及其正常訊號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都擁有管轄權,可以對該行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並扣押廣播器材。

3、防止和禁止販運奴隸和販運毒品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或飛機販運奴隸,並對犯有此種行為的人或為此目的利用該國旗幟的人給予嚴厲懲罰。任何國家如有合理根據認為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非法販運麻醉晶或精神調理物質,可要求其他國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國家都應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販執行為方面進行合作。

三、保護性管轄

這是沿海國為維護其本國利益對某些違反其法律和規章的行為的管轄延伸到公海實施的情況,也是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延伸適用。這種管轄在公海制度中突出體現在「緊追權」上。管轄的方式為登臨檢查、扣押或逮捕。

全球國際性海域分佈圖,淺藍色為專屬經濟海域,深藍色為公海

擴充套件資料:

公海自由

全球國際性海域分佈圖,淺藍色為專屬經濟海域,深藍色為公海

根據國際律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而「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包括

1、  航行自由;

2、  飛越自由;

3、  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4、  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5、  捕魚自由;

6、  科學研究自由。

該條有但書規定,各國行使以上各項自由,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國家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或在公海範圍行使屬地管轄。國家對公海上有關的船舶、人、物或事件進行管轄是基於國際法中其他管轄規則和相關連線點,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國管轄和普遍性管轄兩種。同時,對某些違法行為,國家還承擔了某種防止、懲罰及管轄合作的義務。

(1)船旗國管轄。船旗國管轄是指國家對於公海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況,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這表明船舶內部事務,一般地應遵行船旗國國內法。

對於可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公約作出三項規定:第一,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長或船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所涉人員的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式,僅可以向船旗國或人員國籍國提出。第二,在紀律事項上,船長證書或駕駛執照只有其頒發國家才有權經過正當程式予以撤銷,而不論證書持有人的國籍。

第三,船旗國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轄。公海上的普遍管轄權是指各國對發生在公海的,被國際法認為是普遍管轄權物件的特定國際罪行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類罪行或不法行為包括:

第一,海盜行為。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機組人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從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如果居於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上述海盜行為,則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或海盜飛機。

**、**船舶或**飛機由於其上述人員發生叛變並控制船舶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的,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海盜是人類公敵,各國均有權將海盜拿捕,交付本國法院審判處理。對於海盜船舶或飛機及其上財產,可扣押並決定處理。

第二,非法廣播。非法廣播或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無線電有關的國際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資訊。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制止這種未經許可的廣播。

對於從事非法廣播的任何人,船旗國或設施登記國或其所屬國,或可以收到廣播及其正常訊號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都擁有管轄權,可以對該行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並扣押廣播器材。

第三,防止和禁止販運奴隸和販運毒品。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或飛機販運奴隸,並對犯有此種行為的人或為此目的利用該國旗幟的人給予嚴厲懲罰。任何國家如有合理根據認為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非法販運麻醉品或精神調理物質,可要求其他國家合作加以制止。

所有國家都應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販執行為方面進行合作。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對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貨物的管轄權。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在公海上可以從事任何行為。公海也不是處於無法律的狀態。

各國在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內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質和形式的管轄權。

公海自由原則是怎麼形成的

6樓:鬼湖拉昂措

公海是在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2023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什麼是公海,有幾個公海?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域。公海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國際法所規定的,各國在公海行使的權利和自由受國際法的支配和制約。

公海自由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國際法原則,它是各國在公海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海自由意味著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各國均有平等享有公海自由的權利,但各國在公海的活動受國際法規則的約束。

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國際法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公海是怎麼定義的?

8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國際法上指,國家領海以外的海域通稱為公海。《聯合國海洋公約》給公海下的定義是:「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車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

」按照公認的國際法的原則,公海是所有國家共同擁有的財富,對所有國家自由開放,平等使用。它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主權不單獨歸任何一個國家屬有,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且不能行使公海管轄權。

隨著社會和技術的不斷髮展,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越來越頻繁,公海自由也有了發展。2023年《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

上述各項自由在傳統法上被稱為「公海四大自由」。2023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為公海自由增加了兩項新內容,即建造國際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以及科學研究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就各有其國籍。

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國籍。船旗國對具有其國籍的船舶,應行使有效的管轄和控制。為了使海上秩序維持穩定,每個國家有權對在公海上發生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未經許可的廣播,非法販運毒品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干涉。

國家不能將公海據為己有,那麼有人在公海發現新島嶼,島嶼歸屬權是怎麼確定的 40

9樓:

有人在公海發現新島嶼,島嶼歸屬權是由國際方面進行處理。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九條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所以一旦海床發生變化,產生新島嶼,由國際方面進行處理,任何一國不得隨意佔有。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各主權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任何國家也不能自由開發;六是科學研究自由,一旦海床發生變化,公海漁業資源由各國自由捕撈。同時規定,包括各國大陸架以外的海床。

而且公海歸納起來有六點特徵,由此引發諸多矛盾、領海或內水,代表全人類行使這種管理權,必須考慮和注意到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時的利益?

那麼假如某國佔有公海上出現的新島嶼。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被稱為國際海底區域。一個無人的釣魚島都爭得死去活來、大陸架或公海的資源,聯合國還在2023年《公約》生效時專門成立了國際海底管理局;二是飛越自由,但是源來有自;五是捕撈自由,任何國家或個人不得據為己有,產生新島嶼,而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地球上現在除了「共同開發,所以還是相當於私人莊園性質、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一是航行自由。

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不同於領海,與義大利簽訂協議為其提供國防安全,所有國家在行使這些自由時,就等於宣佈擴大領海範圍!

親,如有疑問請追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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