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期間問題,保證期間如何規定

時間 2021-08-31 05:26:30

1樓:劉天明

給你舉行個例項,或許更明白些:

我向你借了100塊錢,約定2023年4月1日還錢,我的朋友甲給我做保證人。

主債務:我的你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證債務:我的朋友甲和你之間的保證合同。

保證期間的起算日是20130401,

①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長短,保證期間:20130402-20131001,

②如果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20130402-20130701③約定的保證期間錯誤,例如約定的保證期間:20130301-20130401,就是三十二條所說的情況。

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計算同①

【不是專家,答案僅供參考。】

2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擔保法解釋》的該條規定是針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擔保時間,但因當事人不知道擔保的起算時間的法律規定,而錯誤的約定了擔保期間,致使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情況。

保證期間都是保證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為了彌補約定錯誤,《擔保法解釋》做上述規定。

3樓:法律實務研究

擔保法解釋的意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在法律上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所以,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如何規定

4樓:勤奮的cici小姐

保證期間規定方法: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即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

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3.在保證期間中,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由於擔保法沒有規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仍應為2年。

a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時,保證期間屆滿的時間點為c點,債權人在b時間點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的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可以表述為:

1. ac之間的期限就是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沒有按ac之間的期限中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由於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因此在ac時間段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是一個不變期間。

ac之間的期限長度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有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延長,但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應當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保證期間。

3.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因為保證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證,從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表現在圖示中,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而非c點。一旦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則保證期間喪失意義。

4.如果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則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適用。

5.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起算點不一樣,在圖示中,主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a點,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但是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絡,具體表現為: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兩年。

關於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

6樓:中顧法律網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專上屬於屬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後半部分」就「消失」,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法律對各種保證期間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7樓:噯小嘻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以下具體論述之。

(一)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相關法條:

1、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係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物件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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