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機賢媯寅
對於這兩者的理解,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來掌握: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由於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
①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23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23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於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例如,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23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2023年2月1日起計算的2年。
2樓:汕頭律師傑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關於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
3樓:中顧法律網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專上屬於屬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後半部分」就「消失」,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和保證的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別?
4樓:暮夏淺眠
1、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係,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於維持原有的法律關係,使原有的法律關係得以繼續存續。
2、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係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後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期間未經過,才***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
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勝訴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裡並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擔保法上的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別?
5樓:螞蟻掌上觀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
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的相互的關係中,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保證債務,相對應,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債權,此債權具有特殊性,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所允諾的義務對債權人而言只是期待權,並不具有現實的效力。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法定保證期間為六個月,但這只是任意性的規範,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不同於法定期間,從其約定。
對保證期間不加任何限制的規定使得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當事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即主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
主債務不滅,保證人永遠要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
《擔保法》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起算點都始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由於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這樣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該行為會因保證人行使檢索抗辯權而阻卻。
而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再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可能會超過保證期間,此時如果認定債權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喪失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的請求權,顯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後果不同。
保證期限屆滿,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本身。保證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僅僅是勝訴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淪為自然債務,請求國家機器給予保護的強制執行力喪失,但債權仍保有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的請求力和受領給付並不需返還的保持力。
6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二者的區別是:
規範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規範的性質不同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
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7樓:蔣德順律師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即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間中,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由於擔保法沒有規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仍應為2年。
我們首先應當明確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後,權利歸於消滅。而訴訟時效則是指權利的保護期間,是指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將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的制度。
二者進行比較,使我們能更加清楚地瞭解它們的特徵:
(1)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
(2)除斥期間屆滿,消滅權利本身;訴訟時效屆滿只是消滅勝訴權,使債權變為無強制力的自然債權。
(3)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計算;訴訟時效則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時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期限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想擔保人主張還款的期限;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截止期限。
屬於不一樣的法律概念
縱橫法律網-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於平律師
保證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關係
9樓:宿孝公雁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於兩者之間的聯絡和區別比較複雜,在實際生活中容易發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正確區分兩者,準確適用法律,對維護保證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
而在保證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或相類似的字樣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這裡,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那麼,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的履行期沒有預定或者約定不明時,該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點?按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上述情況下,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於比較特殊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不論保證期間是「六個月」亦或「兩年」,都是一個不變期間,該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終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兩年,但可能因權利人起訴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
綜上,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都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後果。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係,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於維持原有的法律關係,使原有的法律關係得以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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