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崗位,辭職報告交了以後什麼時候可以走

時間 2024-12-11 08:25:26

1樓:網友

可以按照你離職的時間離職,你又注重個人信譽,但像你這種情況沒有來接,那你就要催促財務領導協調此事,不可能一直沒人來就一直你在接這個崗位,主要還要找領導協商,但一點你要說明,就是給領導的意思你的離職日期就要到了,不能強硬,一般的人都聽懂你的意思,再看領導反應出來的意思你就知道到時間後不管有沒人來都可以走,主要要還是和領導的溝通。

2樓:冬蟲夏草

1、按勞動法,只要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即可,你現在既不違法,又作到了仁至義盡。你現在可提出乙個時限,要求單位必須在這個時限內派人交接。然後你就整理搬運個人物品。

讓單位看到你的堅定。而且這個交接人不一定是新應聘者,也可以是原來同事或你的部門主管。

2、如果你手底下沒有領導同意辭職的證據,你就寄一封特快專遞給單位人力資源部,信封上簽上你的名字,註明辭職報告。留好小票,以防單位將來反咬一口。

3樓:

保留好勞動合同的證據,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4樓:網友

合同未到期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就行了,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了。

出納辭職需要提前多久

5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出納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不能夠立即提出立即就走,需要辦理完所咐亮羨有的交接工作之後才可以。

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通知」是乙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如果該出納還在衡拍試用期的話,需要提前3天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鍵梁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衍生問題:辭職如果不提前乙個月通知,扣乙個月工資合法嗎?

辭職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扣乙個月的工資不合法。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公司出納離職,需要交接什麼

6樓:波羅密

根據《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

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將出納賬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

2)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

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支票簿、檔案資料、印鑑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

1)現金、有價**要根據出納賬和備查賬簿餘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一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

2)出納賬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並負責處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

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賬啟用表 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7樓:藍天房白雲間

公司會把離職錶蓋章確認,證明你已經履行了相關手續。當然作為出納,由於工作的特殊性,有些重要東西你交接的時候最好和接受人員簽字確認(比如現金、保險箱鑰匙、重要證件等),這就是所謂的交接清單了。一般有三個人:

你、你的繼任和監交人員。交接清單沒有固定格式,寫明後雙方簽字即可,你擔心的話可以讓財務經理蓋個財務章。我給你乙個交接表大致的內容:

1、現金盤點最重要。可以用現金盤點表,些名幣種、面值、張數和總金額,這裡要注意賬實相符,要三方都確認。

2、手頭上有的檔案、檔案、證件列一張清單,交給公司即可。

3、保險櫃鑰匙也要寫在交接單上,密碼可以不寫,用口頭方式告知即可,反正繼任人是可以改的。

4、公司有白條的話,在現金盤點的時候就會發生賬實不符,這就要用借條來說明了,其實就是在現金盤點表上列明:庫存現金+借條=賬面現金。

5、手機充值卡和檔案等一樣,在清單上列明即可,接任人簽收。

總之,交接是很普通的工作,只要列一張清單,寫明你交出來的東西,讓繼任的人簽收,監交的人簽字即可,大不了再蓋個財務章,不用擔心的。至少我沒看到過由此產生什麼糾紛的事情。萬一在你走後公司有什麼東西找不到,大不了給你打**確認一下,但不會盯著你要的(當然前提是你沒藏著帶走什麼東西)。

8樓:網友

關鍵是要將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餘額要與實踐核對清楚。現金日記賬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沒有出入;到銀行打份餘額對賬單,對賬單餘額要與銀行日記賬餘額一致,不一致的一定要查明原因,不然不得辦理離職手續。其他的象空白支票,也要與實際購買和使用情況相符,賬本肯定不能讓他帶走了。

物質性東西別人也是不會要的,關鍵是賬對清楚。

9樓:

現金章,支票,現金,現金日記賬,交接錶簽字。

10樓:網友

離職交接資料:

1、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及會計賬簿、現金是記賬只要是與賬有關的都要。

2、盡量在他走之前的乙個月內把以前賬核對一次。如出現差錯最好急時解決。

3、交接時,記得請老會計在交接單上簽字。(如日後他做的賬出現了問題的話,在法律的角度來講,還是由老會計負責。這樣你對你也好。)

4、財務章子一財交接。

5、公司的進去貨往來有關的賬本,有利於了解進貸成本和渠道路財務章交接。

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有關交接報告,雙方、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

1、由於兩方交接,首要的你要找老闆說,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做個稅審,這樣會計師事務所就會幫你查了。

2、交接時必須有第三人在場。

3、交接企業成立至今的所有憑證。

4、交接企業成立至今所有賬本。

5、交接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底單。

6、列印銀行對賬單。

7、將銀行對賬單和賬目上進行核對。

8、交接現金 並和現金賬進行核對。

9、交接所有納稅申報方式,並逐一進行試驗。

10、如果他管理合同,還要交接所有合同,並核對金額。

11、往來帳要仔細檢查並核對。

交接發票,並核對數量注意幾點:

一、如果老闆不願意出錢做審計,你自己出也最好做乙份,沒多少錢。

二、所有交接必須做好交接單!條件允許的話讓你三人也簽字。

三、交接過程中有條件的話最好帶上錄音筆。

四、交接往來賬目時自己單拿本記好。

出納離職需要同意嗎

11樓:

摘要。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出納離職不需要同意的哦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辭職就可以,並不需要公司同意,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自用工之日起第二月開始公司就應當發給你雙倍的工資。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出納離職不需要同意鬧槐答的哦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液慧你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辭職就可以明轎,並不需要公司同意,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自用工之日起第二月開始公司就應當發給你雙倍的工資。

出納移交職員和接收職員需要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監督交接。交接需要進行財產清算,核對相關賬目。交接後,交拍喊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或蓋章。

交接清單必須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液配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以及交接清單的頁數和份數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移交清單一般一式三份,鬧賀指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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