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水6元
離職申請書與辭職報告兩者是有區別的,其法律概念不一樣,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達離職或者辭職行為的意思,而申請書和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書證格式。具體區別分析如下:
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離職或者辭職書證,但是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
1.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24、28條及《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離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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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報告是勞動者按照報告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及《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的一種義務,其辭職行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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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對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做出不同意離職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報告,如果勞動者依法履行了離職提前30天報告義務,則用人單位應該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勞動者就要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2樓: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的區別如下:
1、辦理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方式不同,意義也不同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辭職過程不同
辭職報告屬於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離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後,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
3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含義不同。
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是否離職的結果決定權不同。
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一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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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反轉的天空之城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無論是大中小型公司都會有這樣類似有流程。但因為不同的職位崗位要求,對離職申請的處理都不一樣,但都大同小異。
離職申請包含的要素
1、離職的理由:一般控制在100字以內的離職理由。
3、離職人簽名:簽字時,最好用正規的黑色簽字筆。
5、離職時交接的工作列表與拼接工作的人:準備一個工作交接的列表並要求交換人簽名確認。
辭職報告又稱辭職信、辭職書、辭呈等。它是員工向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請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企事業單位人才管理和人事工作環節中常用的一種事務性文書。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
辭職申請就是辭職報告,甚至有些人把申請和報告並在一起。
主要應用
一、辭職報告只是法律程式;
二、無須理由,也無須文采;
三、由於本人原因決定辭職,現依據法律提前一個月正式提出辭職,即最遲於幾月幾日正式離開崗位,懇請領導及時安排人員作工作交接,等等;
四、應該提交辭職報告,否則公司算是曠工離職,一是會扣工資,二是可能拿不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影響以後找工作;
五、辭職行業登記種類也不同,找新單位時可能會被拒絕。
5樓:臺玉花奈淑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資訊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檔案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簡訊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檔案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辭職報告和辭職申請有什麼區別?
6樓:懶懶落花
辭職報告和辭職申請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申請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報告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是指員工在離職時,填寫的書面申請文字。辭職申請書通常有標題、稱呼、正文、結尾、落款等五部分構成。
辭職報告,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7樓:樑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的區別:
1、含義不同。
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是否離職的結果決定權不同。
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一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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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熱愛影視者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辭職信和辭職申請書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檔案。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辭職申請書中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詞彙。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資訊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檔案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簡訊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又叫辭職通知,即記載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間、辭職原因等內容的法律文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通知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產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勞動者辭職,30天后勞動者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聲,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工作交接和辦理退工手續吧!
」,用人單位沒有表示異議的權利,因而也無須對辭職通知做出回覆。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對於這種辭職信,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辭職報告的日期怎麼寫,辭職報告上的正式離職時間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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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即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被附加了一個 30天 的提前通知義務。在這個義務的背後,還隱藏著一個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