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員工就應該這麼受欺負麼,試用期員工能不能推薦成為入黨積極分子

時間 2022-03-30 08:55:21

1樓:學無止境

這個嘛......我提供幾條路供你參考:1,做自營主管你首先不要急等你自己過了試用期才有條件和資格和他們理論這些,也就是關於你與用人單位招聘時的做自營主管約定。

2,合同上既然簽訂的是自營主管你就不要怕,首先還是要過了試用期也就是3個月,,過了之後你就可以到勞動局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目前你處於試用期階段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聘你,介面可以隨便找到!等你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會處於被動狀態,到時候就可以到勞動局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

他要是履行了就好了,要是解聘你就要賠付你半個月的工資,要是你在單位有6個月以上1年以內,單位才會賠付你1個月的工資。

但是,有多少人又會為了這些打官司呢?因為打工的本來就是弱勢群體,而且訴訟成本和時間一般的打工者都難以承受。所以,你要是想和你單位用法律解決,你的勝算是比較大,但是你要做好心理準備!

2樓:餘村林場

1、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您可以要求二倍的工資,但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您工作才一個多月,二倍工資也錢不多。(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資)。

2、若您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經濟補償。

4、您現在要收集能夠證明您勞動關係、工作崗位及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履行的證據,否則,您將處於不利的地位。

順祝好運!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感謝你的諮詢,根據你的表述,並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我覺得,該單位未能給你即使安排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合同之約定,屬於違約行為。對此,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其找到足夠的證據後,提起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縱橫法律網 馬曉明律師

4樓:仇白秋

那得看你自己嘍,,是不是願意被欺負,,人人平等

5樓:

哦, 那可不行. 向勞動局申訴.

試用期員工能不能推薦成為入黨積極分子

6樓:幸運的楓陽

不妥。推薦入黨積極分子是對申請人進行入黨前的培養、教育和考察的主要程式之一,也是考察入黨積極分子是否成熟的一個重要依據,對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要經過黨小組或黨支部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表現進行討論確定的,這是非常嚴肅莊嚴的,應當對申請人考察一到二年以上的表現。

而試用期員工工作時間較短,黨小組和支部對本人的表現情況掌握不夠精準。

應該被這樣欺負麼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這麼認為的吧,有些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我們還要冷靜下來想一想,被欺負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真的不夠強大,或者是不夠自信等,就是要在這方面提升自己。

讓自己被更強大起來,就不會出現被欺負的狀態。

試用期的員工可以享受年假嗎

8樓:解答小霸王

試用期的員工能夠滿足其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就可以在本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其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023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按照《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23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人保部覆函明確:

《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並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於「連續工作」的範圍。

如果說在試用期內員工有年假的,而公司又未安排年假的,那麼在試用期間離職的,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年假,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天數應按未休年假天數計算。

此外,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年假的,那麼離職時,自然不能要求補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9樓:

試用期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未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10樓:乙小甲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23年4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

人保部覆函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從離開上一個單位,並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也屬於「連續工作」的範圍。

所以,試用期員工是否具備享受年休假的資格,不能一概而論。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未滿12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享受年假的情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1樓:哈怎麼肥四

試用期的員工必須滿足在其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才可以在本單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2樓: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試用期也可以休年假,沒有規定要在一個單位工作滿一年才可以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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