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需要看是不是已經過了試用期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
如果不符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在試用期內的,單位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已經滿試用期的,單位要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
合同規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內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裡沒有明確試用期的,根據勞動法單位須補償員工: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月工資,工作不滿一年但在六個月以上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3樓:陳薄田
一般是作為實習期或試用期去處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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