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處分什麼意思,什麼是免職處分?

時間 2022-03-06 22:00:23

1樓:肉丸說車

免職處分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

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後再擔任原職,故「免職」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2樓:秋雨新晴

免職不是處分

有時候,有些幹部作了不當的事,得給公眾一個交代。就把這個幹部免職。但免職不是處分。免掉這個職務,他還是公務員,工資照拿,過段時間,風頭過了,換個單位還是同級別的領導。

3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責令免職是對職務過錯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是監管機關對市場主體的違規、過失、過錯,對其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免除現任職務的追責處理。

提問不是事業單位,是國家公務員幹部單位。責令免職是市級主管部門責令縣級主管部門對犯錯的同志免職,關鍵現在這個同志已經在前一個月提拔了新的職務,已經不在原來的職務上了

回答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提問2023年1月提拔的新職務,2023年2月上級主管部門發現提拔之前有犯錯的違紀行為,責令縣級主管部門免職。但現在已經提拔了,沒有之前的副職可以免除了

回答這個還是要以相關部門通告為準

更多14條

4樓:公考小顏狗

公務員的處分:免職、撤職、降職、辭職、開除。區別大了

什麼是免職處分?

5樓:回憶

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三是後果不同。

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

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而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後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6樓:公考小顏狗

公務員的處分:免職、撤職、降職、辭職、開除。區別大了

7樓:正義之星星月亮

小編傻,免職根本不是處分

免職是什麼處理

8樓:七月流冰

按處分的種類來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第三十三條把處分的種類明確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並沒有「免職」一項。該條例第四十八條倒有「免職」一節,但只有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因病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種情況才符合免職條件。這裡的「免職」屬於正常工作變動,它不是一種處分。

若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規定處分,受處分人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階別和職務工資,不僅找不出「免職」的處分種類,而且也與現實生活中許多「免職」幹部「毫髮無傷」的現實不符;若按第四十八條「免職」條件來講,雖然與現實中在級別、工資待遇、福利等「硬體」上不受任何影響,而且以後還可以官復原職或平調他處的許多「免職幹部」相符,但此處的「免職」也不屬於一種處分。可見「免職」不屬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範疇。

最後對照其他條例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沒有「免職」一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倒是專門設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這裡的「免職」顯然也不是一種處分。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免職」根本不是一種處分,甚至連最輕的警告處分都不是;至於說且聽下回分解的「再按規定處理」,只能是一句無法兌現的空話。因為「於法無據」,怎樣去給予處分呢?當然,我們絲毫不懷疑這些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他們也許根本沒有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故意,但是,這種不科學的、不嚴謹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會造成執行中的困難,在客觀上起到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作用。

「通知」、「緊急通知」之所以年年下,年年不起作用,腐敗現象之所以照樣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恐怕也與我們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腐政策有關。

公務員程式性免職

程式性免職是指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新職務之前或同時,免去其原來所擔任的職務。這種免職是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新職務時必須辦理的一種不可缺少的手續。如轉任、輪換、掛職鍛鍊、晉升或降低職務、或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動等。

職和免職有什麼區別?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則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制度,不是紀律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免去其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9樓:匿名使用者

免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式,免去公務員擔任的某一職務。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免職本身不是行政處分,而是中性的,褒貶要看免職之後是否還給予任命,如果任命高職,就是升職啦,如果任命低職,就是降級了。免職只是免去某職務的意思,沒有褒貶色彩。

11樓:

你好,一般的職務性處罰

停職,免職,黨內處分有什麼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停職:停止你現在這個職務的工作了.

免職:免去某個職務.

撤職:撤消你的某個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犯錯誤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軍隊政治機關的幹部職務屬於行政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到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免職是一種什麼樣的處分?

13樓:我愛你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四項違紀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若按這點來講,雙節期間收受錢物和有價**顯然是違犯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這是我們處分違紀的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策依據,這是一。

按處分的種類來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第三十三條把處分的種類明確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並沒有「免職」一項。該條例第四十八條倒有「免職」一節,但只有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因病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種情況才符合免職條件。這裡的「免職」屬於正常工作變動,它不是一種處分,「通知」中所說的「免職」顯然不屬於這一類。

這是二。

第三,若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規定處分,受處分人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階別和職務工資,不僅找不出「免職」的處分種類,而且也與現實生活中許多「免職」幹部「毫髮無傷」的現實不符;若按第四十八條「免職」條件來講,雖然與現實中在級別、工資待遇、福利等「硬體」上不受任何影響,而且以後還可以官復原職或平調他處的許多「免職幹部」相符,但此處的「免職」也不屬於一種處分。可見「免職」不屬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範疇。

最後對照其他條例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沒有「免職」一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倒是專門設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這裡的「免職」顯然也不是一種處分。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免職」根本不是一種處分,甚至連最輕的警告處分都不是;至於說且聽下回分解的「再按規定處理」,只能是一句無法兌現的空話。因為「於法無據」,怎樣去給予處分呢?當然,我們絲毫不懷疑這些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他們也許根本沒有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故意,但是,這種不科學的、不嚴謹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會造成執行中的困難,在客觀上起到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作用。

「通知」、「緊急通知」之所以年年下,年年不起作用,腐敗現象之所以照樣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恐怕也與我們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腐政策有關。

被撤職和被免職有什麼不同

免職是指任免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免去國家公務員擔任的行政職務。撤職處分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 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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