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樓:貿綠柳淡倩
可以得到失業保險金及兩個月的加發工資。去找當地勞動局,勞動保障部門--執法大隊。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貌似沒有的,只有繳納社保的人有失業金。
4樓:愛丫丫愛生活
既然是實習期,那麼必然不超過6個月,這個時間長度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所以沒有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金,是根據你所交的社保的。
試用期期間給單位辭退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嗎
6樓:韓飛律師
失業保險,要交夠一年,才能領取,很遺憾,你得不到!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從前一個單位調轉到新單位 失業後 可以領失業金
如果是從前一個單位辭職後又到新單位 就不能領失業金了
8樓:買浩博
不能拿失業金
以前的單位是你主動辭職 所以不能拿
現在的單位需要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你繳費不足一年所以也不能拿
9樓:李奧
如果交了三年金,應該可以拿。
試用期辭退後可以繼續領失業金嗎
10樓:法律快車
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並按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滿1年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我國失業金領取程式大概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一個月可以領多少錢失業金?政策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並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採用不同的標準。
《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網頁連結
失業金領取時間最長不超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如在試用期被辭退,能不能領取失業金。
11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不包含是不是試用期,只要你在單位失業保險累計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被辭退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擴充套件資料
非本人意願中斷工作的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那些回答我很懷疑是不是複製貼上的???
人家問試用期辭退能不能領失業保險,可是你們誰見過國家有規定試用期時間的,最長最長也就半年時間,怎麼交一年失業保險???
所以說試用期被辭退是拿不到失業金的,因為沒在那家公司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而且就算你交失業保險滿一年了,每交滿一年可以領取兩個月的失業金,失業金的數字大概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並且你必須是被公司開除,或者因為公司過失離職你打官司打贏了,才符合第一條條件,很多地方為了降低失業率都把公司辭退員工作為一個能否領取補貼的一個指標,所以依賴補貼的公司是不願意主動辭退員工的。
第二條條件是要去辦就業證,這個很簡單,就業證就表示你有就業的傾向。
13樓:勤勞的老克
符合條件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在這之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且勞動者本人進行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4樓:尋找那些有趣的事
不會,因為他有權辭退你,理由是你不適合我公司這份工作就夠了。
實習期被辭退,有補償麼?
15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qq的勾k先生
在這種情況下,實習期被辭退不合理,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2、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你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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