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職場就是戰場,做為一名在單位打拼20年的員工,還沒有做到管理層的地位,還在做基層的工作,在心理上和身體上肯定都會感到疲憊,甚至是懶散,但是作為40多歲的老員工,如果這個時候再衝動的去選擇新的崗位,這也是一件非常衝動的事情,畢竟過了40歲再找工作,肯定是不好找的!應該從自身方面找原因,看看為何你工作了20多年還沒有進管理層!進管理層都需要哪些要求呢?
做為管理層要有為員工指導方向的能力。由於公司的各種資源有限,它不能忍受隨機的考驗和錯誤。在投資決策中,如果判斷失誤導致資源流向錯誤,企業將會遭受挫折,有時永遠無法從中恢復,從而面臨崩潰危機。
因此,站在戰略發展的高度,引導公司走向正確的方向,始終是公司最高管理層的首要任務和基本責任。
做為管理層要具備控制全域性的能力決定了人力資源的實力。在員工中,有各種各樣的人、思想和技巧。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如何應對,需要你放眼全域性,**發展趨勢,準確判斷,及時作出安排。
組織和協調的能力應該在部門之間、團隊之間、上下之間以及你、我和他之間進行協調。
簡而言之,作為一名成功的管理者,一個人必須明白勇氣和頭腦是不可或缺的。成功的人絕對不是那些軟弱的人,只有諾諾,而是那些有洞察力和勇氣改變現狀的人。
2樓:水鄉金湖
公司員工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某項工作。可以試著調換崗位。因為人家身體原因嘛,不能勝任某項工作。所以換一個崗位給他。
3樓:千里走單騎
公司員工因個人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某項工作的話,公司可以安排該員工做一些公司其他的工作《應該在該員工身體狀況允許的範圍內》,如果該員工經過調崗後仍然無法適應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可以和該員工協商終止合同,但是一定要在員工醫療期滿之後才可以解除合同。
4樓:冀贊
公司員工如果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某項工作,那隻能讓他休息。如果有其他人能夠頂替的就讓其他人頂替,實在沒有的向公司領導彙報重新招聘人。
5樓:笑談黑白
當然是向公司反應這個問題了,公司不可能強行叫你做你不能勝任的工作,這樣對公司自身也不好。
6樓:理工科小王
員工不能勝任某項工作,那就調配到其他可以勝任的工作。合理利用人才。
7樓:綾妖
啊,如果是身體的原因的話,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那你可以直接跟你的上級領導反映一下,我相信你把這個事情說出來他也不會強啊,就是強求讓你去做你這一項工作的是吧?啊,你把這個出具一些相關的證明的話,在家更加有說服力了,我相信你這個老闆或者你的上級啊,會通情達理的,會理解你的難處的。
8樓:一百**迷
這種情況可以安排一個比較輕鬆的工作讓他去做,也可以病退。
望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跟單位提出調換崗位,到適合的崗位去工作。
10樓:佴力言
可以提岀申請,讓公司領導給予調換崗位
11樓:昝曼珍
既然一位身體的員工不能勝任母校工作,那就要和你的領導說,呵呵,領導,能不能根據你的情況給你安排一些適合你的工作呀?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做工作,企業可以辭退嗎?
12樓:暱稱為土
如果調崗等仍不能勝任的話,提前30天通知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小笑聊情感
是可以辭退的,但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
14樓:楊志律師
回答勞動法有規定因身體原因而不能勝任某崗位被辭退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更多4條
15樓:歆歆爸爸的雜話鋪
一般是不能的,如果不能勝任所做工作,可以進行調崗,或者再培訓調崗,不能因為不能勝任當前工作辭退。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16樓:富哥職場
你好,碰到這種情況,只要是員工由於身體的原因不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企業都可以辭退,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17樓:書曉山
如果是員工,由於身體的原因,不能勝任這一份工作,出來很多錯過,那肯定是可以退。但是可能要給他做出一定的補償。
18樓:早餐吃過了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有工作,企業當然可以給予辭退的,企業總不能因為員工的身體而養他一輩子吧。
辭退之時,企業肯定給他相應的一點兒補償。
19樓:解答問題小能手吖
如果員工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 ,企業是可以正常辭退的 ,但是根據勞動法規定 ,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0樓:繁榮昌盛新中國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做工作,企業可以為其換個其它崗位試試,與人方便,自己方便。
21樓:
這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可以讓員工停薪留職,保留原勞動關係,等身體好的時候可重新上班。
22樓:好想你好
如果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幹原來的工作了,企業是有權利辭退的。這在勞動法是裡面是有規定的。
23樓:夙河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需要醫院病假條,沒有病假條屬曠工,企業有權開除,上班不工作是不可能的,財富是個人創造所得,合同到期企業有權不再續簽。
24樓:好子
如果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員工身體原因,而不能勝任所做工作,企業可以辭退的。
25樓:繁星點點
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做的工作,企業應該是可以有權利辭退的,但是做好員工的補償就可以了。
26樓:世事難料
可以。因為員工自身原因。
企業可以根據其身體條件。
給安排適合他的崗位。
如果仍然不行。
那隻能予以辭退。
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這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27樓:生活小黃導師
員工生病不能工作能辭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8樓:布昆雄
那如果因為身體的原因不能勝任所做的工作,你有沒有別的工作合適他做,當然可以辭退了,辭退的前提下應該有合同的話應該按照合同來辦了。
29樓:敬醉柳
朋友于身體的原因不能夠勝任所做的工作,我覺得企業一般是不能夠辭退的。因為這樣的話是違反勞動法的,不過你是可以勸員工的,就是你可以給他進行一些補償。也可以多給他發一個月的工資。
30樓:茂煊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做的工作,企業是可以有權利辭退的,但是在撤退的時候必須和員工協商,給員工一定的補償
3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所做工作,企業是無權辭退的。必定他在企業中已經幹了很長時間,身體原因也跟工作有關,所以企業應該是人性化給與幫助。
32樓:為你解憂哼
由於身體的原因,不能勝任所有做的工作,這種情況下,企業也是不可以辭退的,可以安排其他的,這個還要收生活最低的生活保障的。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因身體原因而不能勝任某崗位被辭退的
33樓:楊志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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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樓: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因為疾病不能繼續工作,如何辭退?
3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依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計算以在此公司的工作年限為主,工作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具體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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