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時間 2022-05-11 11:00:35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計算以在此公司的工作年限為主,工作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具體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十八年前的好漢

依據《勞動合同法》

你這個屬於勞動者非過失而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示怡賴晗雨

1、非試用期不勝任員工,作為公司不能開除,只能解除勞動合同;

2、原崗位發生變更,需徵求員工同意,協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非試用期不勝任或者協商不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1年折算1個月工資,不滿1年按1年算(適合08年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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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開除員工是否能要求賠償

4樓:

為什麼不能勝任?你就不能幹出個樣子讓他們看看??不適應就是不能勝任,這個沒錯!公司不可能為了去適應你個人,而改變工作安排!幹不了就走人,這是職場真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合同上都會規定你的工作崗位。如果你該崗位工作不能勝任,公司有權對你進行轉崗,但是需要對你進行轉崗培訓。如果你始終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將你辭退。

辭退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支付辭退福利,一般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以此類推。你工作了二年半,應該補償你2.5個月的工資。

6樓:李永輝律師

違反法律規定。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為,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這個需要單位有明確的考核標準,並且能夠確定經考核不能勝任。

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選擇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進行調崗,經過調崗仍不能勝任的 可以解除,解除後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單位不能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可以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7樓:孫法官說法

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請檢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和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火了帝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是單位可以解除你,但是要支付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無需支付賠償的只有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侯定強飛掣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0日,深圳市某公司以張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已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的張先生辭退,並且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張先生與公司發生了分歧。張先生認為其在公司已經工作了15年,月工資才3000多元,公司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給其1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一個月工資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補償金。

公司方面則認為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無論是按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就張先生的經濟補償問題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月工資未高於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張先生的月工資未高於深圳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但按現行有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所以本案張先生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觀點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只是部門部門規章,而《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法律效力,當兩者規定發生衝突時,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張先生的經濟補償金應為其16個月工資,其中一個月工資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補償金。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需給補償嗎?

10樓:人人哦哦哦課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無訟

其實,要確定有沒有經濟補償拿,首先可以看下員工哪些過錯將拿不到經濟補償,具體有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方面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需要先對其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之後發現還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個時候才可以做辭退處理。不過,辭退員工時得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向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辭退沒有合法根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自己不勝任工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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