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就可以走,如果不是這樣,要賠公司損失 ...按勞動合同...畢竟你要給老闆找到合適人選和你交接工作啊。有始有終,對你的工作負責,...
2樓:杜應財
私自離開,公司會以你自動離職或者曠工處理.很簡單,空口無憑.如果有合同,並且合同已經到期,就沒事.合同沒有到期的話,只能重新寫一份辭職報告.
3樓:李通通李
不要錢才是私自離開 那當然無所謂啦
4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都無需支付違約金。
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寫一份書面的辭呈,一式兩份,你手裡的那份讓人事部門簽收並註明收到日期。到一個月再不辦理交接,可以離職。
不過作為財務人員,一定要將手頭的賬簿、表、空白重要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交接清楚,才放心走人。不然可能會出現你意想不到的後果。順便提醒下:
交接書不論幾頁,每頁都要簽字(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你離職後萬一公司有違規行為,交接書就是與你無關的證明。
交接書格式:
交接日期:
交接崗位:
交接內容:
一、會計資料交接
1、會計憑證及賬簿
2、空白重要憑證
3、留存報表
4、其他(審批表、銀企對賬單、合同類、回執、未使用發票等等
二、總分核對(截止至你離職之日的各科目餘額)
三、其他(如:檔案櫃鑰匙 1把;辦公室鑰匙1把、辦公桌鑰匙3把 計算器 1臺 算盤 1個 等等)
不要私自離開,以免留後患
財務工作辭職,沒人交接,直接走,會有什麼後果
5樓:老實人老實幹事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辭職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所在單位(僱主)提出,由所在單位(僱主)安排工作交接,那麼,一個月後,僱員可以離職;
可見,只要依法依規行事,提前把握相應法律條文,就無需擔心;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運作仍應自行及時查閱勞動法相關規定或諮詢當地勞動監察機構為妥。
6樓:職場百答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不辭職直接走人屬於離職手續中的自動離職,簡稱自離。自離是違法的,勞動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如果勞動者是普通員工且處於試用期內自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如果你是正式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經濟損失。如果簽了保密協議,自離後勞動者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資訊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洩露的祕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簽訂競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或同類企業中工作,否者,原來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2、自離就沒有離職證明,還會影響社保手續轉移,影響入職新單位,因為有的單位需要勞動者提供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書。
3、自離也會影響勞動者本人的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最好是等交接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希望在您方便的情況下,給我一個贊,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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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辭職,已經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還沒找到人接手
7樓:小攀一下
公司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你就沒有勞動保障,換句話說你也沒有履行的義務了,根據勞動合同法,你還可以申訴要求2倍工資,公司沒有立場要求你,建議你把手頭的工作記錄下來,雖然沒人交接,但交接表你還是做一個吧,走之前丟給公司ok,記得自己留一份,記錄下你給了誰。
8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你應盡的義務已經完成,不要理她們了,沒有會計,你交接給你領導就行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你直接跟領導說找個人過來接收,你明天就走了,他如果找不到人你就直接把資料交他,寫張條子讓他簽字,不籤就直接走人,工作找好了你也沒必要再申請仲裁什麼的,不現實,有工資壓著直接問下領導給不給你不給就算了,別鬧得太僵,不然這邊跟你新的工作領導說些狠話說不定兩邊不是人
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我口頭提出辭職後公司不同意我直接走人,現在要檔案和離職證明
10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幾點你需要了解:
1、除非你違反了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的約定或是違反了競業避止協議,否則公司不可以收取違約金。
2、口頭辭職沒有法律效力,你直接走人屬於曠工,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進行違紀解除勞動關係。當然如果你能證明公司有違法事實,比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注意,未依法,你的單位可能為你交保險了,但是按你的實際工資繳納的嗎?不是的話就是「未依法」)等,你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3、工資等應該在離職結算時支付給你。
4、不知你在哪個城市,如果是北京的話,社保是沒有檔案的,公司直接在社保中心辦理你的社保減少就可以了,現在不需要轉移單之類的單據。沒有哪個公司傻到人走了還給交社保。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事項:
1、支付拖欠工資;
2、開具離職證明;
3、轉移社保檔案。
至於違約金之類的,可能在仲裁調解過程中公司會提出來,你可以與公司協商,完全不同意也可以。
公司要違約金的話可以申請仲裁,另案進行,就與本案無關了。估計公司也懶得做這種事情。
11樓:糖糖
勞動合同仲裁是雙方各50元。先看你的勞動合同有沒有違反勞動法規定。一般公司為了工作銜接的問題都會要求要離職的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這很合理。問題是,你的口頭提出沒有出面依據,如果你的工作交接完好,對公司沒有任何影響,出於道義的責任,公司會正常給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不管怎樣,工資應該在離職當天結算完。
不能以任何理由扣你工資。社保要是公司不給辦,你自己可以去辦。但公積金必須到原公司辦轉移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最近看了一下勞動法,你口頭提出辭職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公司不能以此拒絕辦理檔案和社保,即使你輸,需要賠付違約金,但還是能夠辦理,具體賠多少我不清楚
13樓:詺菛樻族灬爺們
這個事情保險起見,最好找個律師諮詢下.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是人事說要一個月才能離開,若公司強行要我繼續工作一個月,我不去上班會有什麼後果 30
14樓:g買了否冷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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餜挵澶氭潀 1 首先要寫一份申請辭職報告,寫明辭職原因,辭職報告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遞交辭的具體日期。遞交本單位人事管理部門。2 如果你真想走人,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老闆,到時候老闆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老闆承擔,一切與你無關。3 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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