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快速辭職又能拿到工資的最好理由

時間 2022-01-05 19:40:13

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通知書本人於xx年xx月xx日到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公司已工作了xx個月,由於單位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這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上述費用如果單位不支付,只有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要讓自己的良心過意得去,那麼最好辭職,做好自己該做的交接工作這樣才是一個負責任的人,而且你說了你以後還要和現在的老總有合作那就能應該了因為要是你一走了之的話,在他的心裡你就是一個沒有信譽的人,哪怕你的離開對他並沒有影響/

我想辭職,又想馬上拿到工資,大家有什麼好辦法嗎?

3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琉璃少年

沒有啊,現在差不多都是當月辭職,下月才會發工資,除非想一些建築那種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你們單位是否是正規的,人員多不多,如果是大單位,都有嚴格的發放工資時間,想馬上拿到工資恐怕不太好辦。如果是個人老闆的,每天都能見到老闆,總共就那幾個人,就直接跟老闆講家裡有事,必須馬上回家,而且這個事還需要錢,即使發了工資還不夠,如果關係好,你再借老闆點。祝你好運

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辭職 並且工資都可以拿到手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正常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小羊的奶茶加糖

回答首先我們得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提問您好,我老公來回在廠裡上班二次想辭職,怎樣才能拿到工資和被壓的錢

回答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提問但是老闆想要我老公主動辭職

這樣他被壓的錢就不退給我們

回答老闆想讓你老公主動辭職?

是直接明說讓他主動辭職嗎?提問嗯

回答那這個他必須將所有工資發放給你老公

這個屬於被辭職,如果不發放可以去勞務局告他們公司

提問沒直接說,但走的是感情路線。

回答就是那種暗示嘛,但是又不說明

有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你們

提問我老公呢不爭氣遇到事呢又被老闆拉過一下,但是工資太低養不起家想辭職吧,不嘵得咋個辦

回答哦哦,意思是不好意思辭職嘛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快速辭職

更多17條

明天想和領導說離職,有什麼最好的理由可以馬上走人的,還能領到這個月的工資的

8樓:心相凌

不是哪個說了算,是法定的,有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書給公司裡你才能拿到工資,現在走工資拿不到的,工司還叫你付違約錢,只有工資不要就走了。

9樓:hans_張律師

這個不能 除非單位有過錯,比如剋扣工資 不上保險

怎麼快速辭職又可以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

10樓:zcq詹朝全洲嬲

快離後我也賠了錢,公司說還按正常離職發工資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書,並注意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郵寄、錄影等方式。遞交30日後(試用期3日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ta及

lsss 是的 正常的話我按辭職書一個月後走人工資肯定會發給我,但是我要提前就不能保證能不能給我了。lz知道這樣也是不對的。哎……

ls 我倒希望老闆讓我立刻走人

求助怎樣才能快速辭職還能拿到工資

13樓:旅若雲

1、一般民營企業慣例:一週內離職者無工資。 2、既「面試時經理就說明」「超3天就有工資拿」,經理有責任向下級經理安頓給你辭職工資。

3、「我的意思」「讓幹收銀員就繼續幹,做服務員我不幹」。既如此,鬧什麼離職結算?直接向經理提要求——幹收銀!

4、問經理:為什麼調離收銀崗位?是長期調離還是短期缺人?

哪一點有問題不讓幹收銀員? 5、如果你愛收銀這個崗,想幹,自己又沒什麼問題,努力向經理說明你的理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說不定經理會繼續讓你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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