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需要負法律責任嗎,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 謝謝

時間 2021-10-14 23:18:51

1樓:鐵石韻

經對你說的情況仔細分析,解答如下:

1、你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你當時是作為公司委派人員進行現場協調工作,所行使的權利是合法有效的,老闆的要求不合法,按照合同中誠實信用原則,廠商除錯好了裝置,就應該簽字,不簽字就是對合同的不遵守。所以,你的簽字沒錯,而且不用對此承擔責任,即使由責任,也應由單位承擔而非你個人。

2、老闆要求你寫出書面報告,無非就是想找出你是否是在被脅迫、威脅的情況下簽字的,如果你是在杯脅迫、威脅的情況下簽字的,簽字無效,老闆可以由合適的理由拒絕付款(沒有正式驗收)。

3、書面報告對你是否有利將視情況而定。按你所說,老闆不想付款而要求你不簽字,

一種情況是:你提交了書面報告,老闆沒有找出問題,將對你進行報復行為(比如降職、罰款等),而且有了你的書面報告作為證據;

第二種情況是:老闆看了你的書面報告,認為你沒有錯,找點別的理由搪塞廠商不付款,而將你留下,書面報告是老闆自己給自己找個臺階下;

第三種情況是:你的書面報告為你辨明瞭簽字過程,將成為老闆與對方談判的籌碼,必要時將可能作為證據要求確認除錯單上簽字無效,以避免付款。

4、如果你不寫,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得罪老闆,捲鋪蓋走人。因為老闆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又不能順利**階,只能採取這個手段。

建議你可以視情況,看看寫了合適還是不寫合適,如果你打算走了,那麼也做好證據準備,老闆不給你補償,你就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戚廣利

工作失誤一般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只是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規章制度處罰。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在這件事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你不需要承擔責任

2、詳細情況書面報告我是否應該寫?

你可以不寫。

3、詳細情況書面報告會成為什麼不利我的證據嗎?

對你不利。

對於公司在沒有依據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擅自對你進行降薪,是違法的。你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4樓:

1你老闆如果是無故拖欠裝置款那麼屬於合同違約行為,本來就不在理。

2而你正常情況下無需負法律責任的,如果老闆拖欠款項因為對方違約在先,那麼你負責任的前提是你有沒有越權行為,就是你簽訂裝置除錯確認書是不是在你的職務範圍內,如果在你就不負責任。

3你該不該填寫就看你是否依職權行為,你的職務是不是允許,如果允許你填寫沒有問題。

4如果你越權填寫的話,那麼情況報告書可能對你不利。

5樓:潤文商標事務所

你在這件事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你所做的是你職權範圍之內.

6樓:

應該承擔責任,但是不應該賠償

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謝謝

7樓:乙小甲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

這個的話一般要看具體情況的,假如是由於職工自己的過失,失職引起的話一般要員工自己承擔部分的主要責任;由於非過失,屬於非人為因素的話就由工廠負責,就算是工廠要執行罰款的話也不能超過全年工資的1/6,這點好象是在2023年新執行的員工勞動法中有明文規定!具體還是要看情況的,最好多瞭解下勞動法,對員工的福利保障有好處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

簡單的說應該是由你所在的公司負責,由於你的疏忽所以你也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主要責任是在公司,你不用擔心,但這隻針對普通員工,如果你是幹部的話就比較嚴重了,不過如果事先有和上級領導商量就不在你了,否則你的問題就大了,也不要擔心,必定問題已經出現了就準備迎戰吧,相信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了,你會輕鬆過關的

11樓:

當然由當事人負責了,同時當事人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也要負連帶責任的

12樓:宛如昨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同時, 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13樓:天天

協調.事件已出,協調使損失最小為好了.

誰也不要不講理啊.少安毋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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