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我不願意加班,公司故意刁難我,欺負我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18:51:33

1樓:sjz小z電腦

為什麼要求你加班呢,是因為給你的工作沒有做完,還是沒有計劃的任意加班呢,還有就是,加班是否有合理的加班費呢,如果以上原因都滿足,那麼就是你的原因了,你要改正你的思想才對,如果有不滿足的,那麼你就沒必要再在這個單位待下去了,沒有意義。

2樓:品茗聽風

因為你在他單位上班,你想你不服從他分配,他肯定刁難你,我想你還是聽他分配,這樣你在他單位上班會好一點,假如你不想在這單位上班,那你就不用加班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在你選擇不願意加班的時候就應該想到可能會引起一些不好的後果的。你可以選擇忍受繼續在公司做下去,也可以選擇辭職另謀高就。你加班都不願意,讓你忍下去估計有點困難

4樓:

看情況,如果是必要的加班可以適當加一下班,但是老闆要把錢付到位,如果是長期性加班,那就可以考慮換工作了,畢竟人也受不了,找一個自己喜歡的輕鬆的工作

5樓:

哈哈,現在不都是這樣說嘛,不服老闆的,那直接把老闆給開除了,服老闆的就得繼續幹。

6樓:

你可以辭職,在一天忍一天

7樓:憂鬱的風

辭職吧!還有啥可說的

8樓:留一段清香

如果你不加班

工作照樣出成績

公司還能刁難你嗎

就怕你工作沒有做好還不願意加班

然後還說被欺負什麼的

我不願意加班,公司就以我不服從領導安排而辭退我,且不給我補償金,我該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願意加班,就以勞動者不服從領導安排將其辭退,屬於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0樓:匿名使用者

都什麼人呀,這點苦都吃不了,回家抱孩子種田唄。錢多事少離家裡的活,真的存在嗎?你滿足不了公司的需求,不辭退你除非老闆傻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但是說實在的公司真的要辭退你的話,你上班有半年以上麼,就有補償,沒有的話就沒有。中國的法律就是這樣,沒有辦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就要嚴格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去規範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現在老闆目的是刁難你,想把你炒掉,你可以據理力爭,也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縱橫法律網 簡軍律師

13樓:李

找當地勞動部門,可以要求給付賠償金

14樓:

講理就得有證據,沒證據上不了檯面的,

總有人故意刁難我、欺負我,我該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可以不用管他們,他們想要幹什麼,你沒辦法阻止,也無法命令他們,你只要把他們當成空氣就行。你如果是反抗,他們就會纏著你。那樣會更麻煩!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味的忍讓只能助長他的氣焰,適時的還擊未嘗不是一個好辦法。記的既然是還擊那一定好讓他難忘。不要讓他不痛不癢

17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刁難你,欺負你,他們或許不知道可以用什麼方法來引起你的注意,只能通過這種無聊的方式來引起你對他們的注意。你可以警告他們。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味的忍讓,那樣會讓對方認為你好欺負,偶爾在別人面前狂一下,別人才不會認為你懦弱。

19樓:善良誠實不是傻

保持沉默不說話,只做事。

20樓:10後生物學渣

**啊!不行找人沒認識的找親戚

公司領導經常針對和刁難我,我該怎麼辦?

21樓:蠟筆小新熊大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倆是結下了很大梁子啊,要不不會這麼整你,很明顯就是想讓你離職。

你仔細回想一下她來著一年多時間裡你有沒有什麼地方不經意的就得罪她了?你既然說之前你人際關係處理的很好,那一定會有幾個比較知心的朋友,私下和她們聊聊到底怎麼回事。

再有個奇怪的問題是,她既然不是你的直接上司,你也不直接屬於她的部門,為何她會直接分配任務給你呢?何況她又不是總經理,這也不符合部門協作流程規定啊?即是任務沒完成你有責任,她也無權直接責備你啊。

既然你覺得她分配的工作是無法按正常程式完成的,為啥“還抓不住把柄”呢?你完全可以把她的無理任務不可能正常完成的原因記錄下來,並把她對你的種種作為總結個材料彙報給她的主管領導,口述也行,對領導詳細解釋一下,不可能所有領導都裝聾作啞吧?再說她只是箇中層幹部,她老公官再大也不能非法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執行吧?

何況你一個普通職員?

如果我的疑問都被否定了,那麼這個單位你確實無法呆下去了,和父母解釋一下相信他們會理解並支援你的,再說幹了好幾年,你也會有不少崗位經驗,另謀高就不是更好嗎。

這樣的上司,實在讓人恨之入谷卻很無奈吧,在這裡我有一些小方法,您不妨一試:

1、以後她再對您提一些不可能的要求,建議您隨時把手機的錄音功能開啟;錄下她的語音要求後,去請教您的直屬上司,把錄音播給他,問怎麼可以做到…呵呵,“結果”什麼的請自我思想、

2、如果她再對您有要求,您可以請教她怎麼做。如果她都做不了,又怎麼可以要求別人呢?

22樓:獨愛__航

您好!這樣的上司,實在讓人恨之入谷卻很無奈吧…在下有一些小方法,您不妨一試:

1、以後她再對您提一些不可能的要求,建議您隨時把手機的錄音功能開啟;錄下她的語音要求後,去請教您的直屬上司,把錄音播給他,問怎麼可以做到…呵呵,“結果”什麼的請自我思想、

2、如果她再對您有要求,您可以請教她怎麼做。如果她都做不了,又怎麼可以要求別人呢?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更希望您採納我的意見【畢竟手機打這麼多字也不容易啊】祝願您工作順利!

23樓:昭君難求

我覺得還是找一個自己舒心的地方,把僅有的熱血投入其中,努力做翻事業!這樣人生,也許就在某個轉角發生了改變!加油!

24樓:醉酒臍紅顏

那就看是不是你的直系領導,是的話,忍一時風平浪靜,然後溜鬚拍馬呀,請人家吃個飯啊啥的,多說好話唄。如果不是的話,直接和你的領導說,因為什麼,大不了走人

25樓:匿名使用者

領導刁難這件事在**都存在,誰讓人家是領導呢?有時候跟同事關係再好都沒用,跟領導關係搞好才重要,尤其是頂頭上司。單位裡面才能重要,但要看怎麼用,反正這些事挺複雜的,在這個節骨眼上辭職,似乎心有不甘。

實際上領導也有他的上司,看看他們是如何處理單位人際關係的。這就猶如逆勢而行,此時此刻也恰恰是學習如何處理這種關係的時候。把這種艱難克服了,說明能力提升了。

有時候好事變成壞事,有時候壞事變成好事,都不一定,是個未知數,單位這種看似風平浪靜的地方,暗流湧動。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有時候確實是這樣。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要做的就是冷靜下來,認真的梳理這件事情,領導為什麼在無緣由的情況下刁難自己,還有就是遇到這種事情自己怎麼去克服,不能避免的事面對就好了,也許時間是個最管用的東西。把這種問題克服了,說明又學會了中技巧。實際上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到了**都一樣。

公司讓無償加班,不願意無償加班領導還罵人怎麼辦?

26樓:

首先你可以申請辭職,其次你可以有償加班,按照勞動法加班是要平時三倍工資的,無償加班你可以不加而且可以到當地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獲賠償三個月工資。

27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是員工本人的意願,如果和單位協商一致,那麼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一定需要提前三十天。

2、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馬上離職,那麼員工就需要根據公司安排,在提出離職申請的一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要扣錢,要看約定,如果有培訓費之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不願意加班,公司就以我不服從領導安排而辭退我,且不給我補償金,我該怎麼辦

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願意加班,就以勞動者不服從領導安排將其辭退,屬於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 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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