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調我去外地工作,我不願意,他們就讓我辭職,這是否違返勞動法了

時間 2021-08-11 17:54:44

1樓:匿名使用者

像你這種情況,屬於公司鑽法律空子的一個典型,我實際接觸的案子中大多數公司為了規避經濟補償都是採取這種做法的。

從公司角度講,他們調動你到其它崗位或者地區工作都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註明工作地的話,如果註明了工作地就是公司違反合同,你可以看看有沒有工作地點的相關條款),因為這涉及到公司的人事變動。

如果你不願意去,這方面有幾個問題:1、你主動辭職,這樣的話公司手續比較簡便,也不用對你支付必要的補償金。2、公司出具崗位調動手續,但是你不簽字或者調動令下來你不願意去工作,那麼公司可以以你不服從公司分配或者不勝任崗位為由開了你,這是公司法定辭退員工的原因之一,所以你也是很難得到補償的,但是這個公司手續相對麻煩。

結合總的經驗,你這種情況是公司鑽法律空子辭退員工並且不支付賠償的手段,當然你的真實情況如何不得而知,不過你要起訴或者勞動仲裁,從實際看勝率不是很高。

2樓:致敬每個時代的逆行者

顯然是違法。說白了吧,就是想辭退你了,讓你主動辭職的,我們公司今年就用這招辭退了好幾個了,沒辦法,公司壓力大!

3樓:暈乎乎的髮夾

公司這樣做違反勞動法了,必須和招聘時一致,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原勞動協議執行就可以拉!

4樓:

從公司的角度,

可能希望你主動離職,

這樣公司就不會承擔相關的責任,

是不違反新《勞動合同法》的。

如果公司是主動辭退你,

又不能拿出相關的證明資料,

例如:績效考評不合格;業績不合格(按照公司的制度)等等沒有你本人簽字,

那麼公司的辭退是應給予你相應補償。

如果你已經在相關的資料上簽字了,

舉例:承認不勝任此崗位,

有你本人的簽字,或者留下類似你的簽字,

公司辭退是有據可依,不違反合同法。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麼後果

5樓:對乙醯氨基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6樓:到永久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7樓:清歡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

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常規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本人送辭職申請書至單位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審批同意後,人事部會通知本人,本人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將手頭上的工作交到人事部簽收並與相應人員進行交接工作。

5、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自己可以到人才中心或者勞動就業中心**交保險費,基數可以自己定。

6、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7、黨關係可以放在原工作單位,待找到新工作就可以轉到新的單位。

8、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主要注意事項有: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辦理辭職手續的流程: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8樓:華律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不僅僅是工資受損的問題,如果你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有可能會按照《勞動法》和合同相關約定追究你合同違約金,是按每天多少錢算的,從你離職那天起到合同期結束的天數。另外,如果有檔案存在公司,那麼你的檔案會被人力資源部門自行處理,或交給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退回你原籍的街道辦,總之,他們怎麼處理,因你是自動離職,也不會和你商量的。

還有,你會被記錄有自動離職,將來再聯絡單位,會有負面影響;還有可能涉及的戶口問題(如果你戶口落在公司的集體戶口上),可能被送當地派出所登出或退回原籍。

另外,可能涉及的因工作中斷造成社保中斷,還會對將來在新的單位工作帶來問題,他們如果發現你的工作不連續,社保不完整,那麼會要求你辦齊才行,這時,你可能就不得不再回到現在的公司進行交涉,那時這些問題就會暴露出來,現在這個公司會不會幫你就不好說了,有可能使你陷入進退兩難境地,(我們單位就有這樣的人,最後鬧得要死要活的,很慘)給你帶來一些不便,總之,如果不是公司對不起你,不是萬不得已,不要自行離職,按正常程式辦理為好。如果公司有不合法的行為,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處理會更加有利。現行的《勞動法》還是優先保障勞動者的利益的。

當然,這是以你將來要在公司或國家企事業單位工作才會出現的問題,如果你以後決定要自謀生路,自己創業,那一切都是自己說了算,現在想走,那就走吧,沒什麼可顧慮的。

考研這種事,為什麼不能和公司商量一下,和和氣氣地解決,而採取不辭而別的做法呢?無論在**,不辭而別都是不受歡迎的,淺層次說也很失禮,你哪怕到時請幾天假,這有什麼不可以呢?頂多就是不拿工資嘛,為什麼要做失信失禮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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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我調崗,我不願意去,不去就讓主動離職,只賠月工資,我工作十年了

這得具體分析了,如果你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具體約定工作地點和指定部門崗位,那麼公司是有權進行調崗的,這種情況下你去申請仲裁可能勝算也不大。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指定崗位和待遇,公司就不能隨意要求你調崗,這種情況下申請仲裁的勝算就比較大,不做了至少可以要求10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生財財精 從你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