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是不得隨意剋扣員工工資的,如果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過著過失,單位應給出相應的證據證明。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得說,你說了很多但也很亂,什麼時候訂的合同,期限是什麼,而且很多東西似乎都沒有明確證據,比如加班什麼的。如果他們沒給你交社保,你什麼時候退場都可以。聽你的意思她是因為你的工作有過失要辭退你,這個事情究竟怎麼樣搞不清楚,我就從局外人角度說。
如果這件事不是你的錯,那麼她必須預付你一個月的工資或者提前三十天告訴你要另尋工作才合法;但是如果這個事是你的過失引起的,那麼她不是開除你而是讓你自己提出離職的話還是給你留了面子。最後如果公司拖欠你工資,你當然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樓:正氣長春
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是可以和你解除合同,且不用賠償的。
工資,是你們合法收入,無論你怎麼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得扣押你任何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你進行罰款,更無權制定罰款標準。
可以到勞動機關投訴,你會贏的。
節假日和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給你交社保的話,你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索要經濟補償金,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告他的
在工作期間對公司造成損失,離職後他們還可以追究我的責任嗎 200
5樓:百科達芬奇
沒有合同不會追究你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如果造成的損失(金額)不大,不會找您的麻煩,畢竟如果進行追責,那麼一系列流程下來的費用也不小。
但是如果毀損的價值較高,他們又有證據證明是您的過錯,那麼他們會追究責任的。
7樓:去吧去吧有我在
怎麼追究 本來勞動合同有沒有都不一定 而且你都走了 最多不給你工資 其他沒啥 不用擔心
關於離職前工作失誤,導致公司發生損失,離職後要承擔什麼責任?
8樓:墨汁諾
從此條可以看出,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情形之日而不是發生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員工離職後才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因此公司有權主張申請勞動仲裁。
二、要求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因此公司必須能證明你的過失與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才可能勝訴,一般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而訴諸法律,司法機構也只會裁決員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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