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依據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可以書面提出後立即走人,不需要等滿一個月。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濤濤滕
一般做不到1個月,能發到本月的工資就不錯啦,社保一般沒有
3樓:匿名使用者
以當月實際出勤折算工資,正規企業不會剋扣。一旦被剋扣工資可以到當地勞動檢查部門舉報,當然前提是你走的時間獲得批准,不然沒幹滿一個月強行走算你違反勞動合同,應向公司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關鍵看你的離職是否走完審批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大部分企業都是要求做滿一個月,交接好工作,把新來的帶會了才可以離開。
也有很多企業領導認為,你沒有心思在斷續做了,再做一個月消磨時間,沒有成績。就簡單交接下就可以走人了。 還是要看你們公司領導人員的想法,可以和他溝通一下!沒有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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