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合同法案例求解釋,可追加分數

時間 2025-01-19 17:30:11

1樓:網友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分析了。你想問的應該是選項b吧。

根據《合同法》第 42 條 規 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甲公司不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就如你所說的,即便乙公司的樣品達到標準,但甲公司也只是考慮購買,並不是一旦達標就必須購買。如果達標了甲公司就必須購買的話,就構成了甲公司的承諾了,那就是違約責任。

所以綜上,甲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 項正確。

2樓:網友

1、甲乙是準備簽訂批量購買某種零件的合同,前提是乙方先行製造出符合。

要求的樣品,才能考慮批量購買。不是決定批量購買,因為還要涉及**等各方面因素。

2、正常情況下,**合適,樣品合格,甲公司可以購買此種零件。但現在甲公司因經營戰略發生重大調整,不需要這個零件了。

某合同規定違約金20萬元,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達27萬

3樓:

摘要。親~您好<>

合同規定的違約金是20萬元,而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達到27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將直接損失作為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並且違約金可能不會被視為最終的賠償額。

某合同規定違約金20萬元,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達27萬。

親~您好<>

合同規定的違約金是爛跡備20萬元,飢毀而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達到27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將直接州純損失作為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並且違約金可能不會被視為最終的賠償額。

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貸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貸款合同中規定了逾期違約條款,銀行或金融機構可能胡搭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拖走車輛。《中散飢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規定了擔保關係的法律規則。

如果您的車貸合同中存在擔保人或擔保物的情況,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可能依法採取拖車等措施來保障債權人的褲掘拿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國的民事法典,包括債權法、動產權等相關規定。

根據該法典,對於您的貴重物品被拉走的情況,您可能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權或追究拖車公司的侵權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等,可加分)

4樓:季維夏

1、法院不會支援需方的訴訟請求。

2、供方行為是依法行駛權利。

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終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條)

5樓:網友

我跟樓上的看法完全相反,僅作討論。

1、支援。2、供方違約。如果在10月25日發現需方問題時,及時提起訴訟解除合同,則可以「預期違約」為理由。但在合同約定先履行的期限後再提出,已經是違約了。

違約行為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3、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請注意,是有」確切證據證明「並在履行之前「中止履行」。超過了履行期限就已經不是「中止履行」了。

而且,中止履行是需要通過訴訟的。

一道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

6樓:卷瑩

共同**。物權具有兩重身份,乙個是所有權,乙個是使用權。這個案例中,比較明顯地是所有權轉讓之前,使用權就已經被轉移。

魯湘可以說自己是房主,黎明與自己沒有合約租賃的關係,自己也沒有意向要出租。因此要求黎明騰房是合法的。

黎明憑房屋租賃協議合法居住,該協議沒有經過終止,因此繼續居住是合法的。

而周哲則可稱現在房屋易手,原有合約自然終止,黎明可與魯湘再訂協議。因此與己無關。

這裡面關鍵一點是:

房屋交易過程中不可能沒有經過看房等過程,因此魯湘應知道房屋處於租賃過程。在這種情況下,魯湘明知自己沒有出租該房屋意向情況下,沒有要求周哲終止租賃合約(使得被分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併)而接受房屋的物權,則為事實接受使用權的分離狀態的合法合理性,是事實認可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魯湘買下房子的同時,原有合約繼續有效。

魯湘接受所有權後即要求黎明騰房屬於違約,應給予違約補償。

7樓:網友

這個很簡單,買賣不破租賃,沒什麼複雜的。

意思就是在先的租賃合同依然有效,並且依約履行,不因為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而受到任何影響。

這種情況,從法律關係角度來看,就只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變更了罷了,即出租人變更了。

所以魯巷非常被動,首先他的主張完全無效,其次這個租賃協議不是他做主,但是還要繼續履行。。。就一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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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解,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要詳細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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