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尼瑪,這是神馬題啊,你是在逗我嗎?
法律問題。。。懂的進
2樓:
首先,你多大了?如果已經成年,就沒有監護人了。
如果未成年,現在的父親有沒有辦理收養,如果辦理了,他是你的監護人。如果沒辦理,你的生父是監護人。
只是監護人,房子是你乙個人的,監護人沒有份。
在你未成年前,房子轉讓要經過監護人,成年之後就不需要了。
法律條文很散,不是某一部法律規定的。如果只看法律條文就能做律師,哈哈,幾乎所有人都可以做了。
成年了就沒有監護人了,你能來這裡問問題,說明智力完全正常,哈哈,開個玩笑。
房子轉到你名下,就是你的,有完全處分權,任何人無權干涉。恭喜恭喜。
3樓:網友
首先,你現在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
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十七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存在監護人問題。
第二,關於房屋過戶的問題:
你所說的「外公外婆想把房子轉到我名下」,根據這套房屋的情況,有以下幾種可能:
1、如果這套房子現在的所有權人(可以簡單理解為房產證上的姓名)是你外公外婆,則房屋的過戶僅需要你外公外婆和你共同去房管局辦理即可,與任何其他人無關;
2、如果這套房子現在的所有權人(可以簡單理解為房產證上的姓名)是你母親或繼父或他們兩方,且房屋是他們婚後購買的,則房屋的過戶需要你的繼父、你的妹妹、你的外公外婆作出放棄關於該房屋權利的宣告後,到房管局辦理;
3、如果這套房子現在的所有權人(可以簡單理解為房產證上的姓名)是你母親,且房屋是婚前購買的,則房屋的過戶需要你的繼父、你的妹妹、你的外公外婆作出放棄關於該房屋權利的宣告後,到房管局辦理;
4、如果這套房子現在的所有權人(可以簡單理解為房產證上的姓名)是你繼父,且房屋是婚前購買的,則房屋的過戶需要你的繼父和你到房管局辦理。
以上僅列舉了部分可能性,請補充該部分的提問,我會另外附上具體的法律規定。
第三,關於房屋過戶到你名下後的買賣的問題:
房屋過戶到你名下後,你就是房屋唯一的、完整的所有權人,該房屋的買賣與任何其他人無關。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於不動產,在房管局登記之後取得所有權。
4樓:網友
你好,你的生父是你的監護人,這是法定的事實。
5樓:法律界金牌
外公外婆把房產贈與你是無須經過你父親的,你已經是成年人了,是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你好,懂不懂法律?你可以去看下我提的問題.
6樓:五百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之間,之前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就不能定為共同犯罪。
第二,證明他是受矇蔽,而做的過失行為,任何犯罪,過失相比之下就很輕了。
懂法律上的朋友幫忙回答
7樓:網友
如果要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個人向單位辭職都是今天辭職,立馬走人或者過幾天就走人。
在你的案子中,王某的死亡雖然不是因為公務,但是是在上班期間,所以算是因工作死亡。工廠理應賠償。我國法律是保護弱勢全體的。
從理論上講,你對件事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作為乙個完全行為能力人(你已經在工廠上班,可以得出你至少年滿16),且平時應該工作會使用公升調機吧,應當明白私自用公升調機,有著不安全的因素,疏忽大意之過。但是,從你剛才所提,好像公安機關沒有追究你的責任,那麼這就是完全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你廠裡給了家屬補償金。所以,法律上講,基本和你無關。
當然,於情於理,你有一點的責任。中國有句古話,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以後遇到這種事,一定要以此為鑑。
言歸正傳,你提前乙個月就可以辭職,乙個月後就可以走人。
8樓:網友
離開 是自由的呀 沒什麼責任。
9樓:網友
1、本來這事你沒有一點責任,沒你什麼事:如果你真有責任,無論是廠裡還是死者家屬都不會這樣放過你。
3、建議:留下來繼續工作,不要管人們怎麼看你,時間長了人們自然會知道真相,但何況還有廠領導護著你。
4、如果你決意辭職,提前30天交書面通知,通知到期後廠領導不批准你也可以走人而且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辭職,廠領導追究不了你什麼責任的,放心。
10樓:網友
若事情已經按照你說的那樣處理完了,那你自行提出辭職的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辭職,但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這個事情裡,單位認為支付死者家屬的38萬是替你而支付的話,那就不對了。發生安全事故後,單位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你作為操作者也應負有一定責任。
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
1。提出辭職,看看單位要如何追究你的責任。
2。若單位提出的條件過於嚴苛,那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1樓:網友
這個隱約可以算是工傷,需要認定,如果是工傷,那就是廠裡負責,與你無關。
如果要算人身損害,這個只能算是意外,你最多承擔一點公平義務。
當然如果廠裡要你承擔一部分責任,也是合理的要求,畢竟廠裡已經給予賠償了。這件事賠與不賠很模糊,兩個皆可以。你自己可以咬定屬於意外,與你無關。以此跟廠裡對抗。
但至於實踐上你要不要賠償,結果待定,要法院判才能算數。
至於離職,那是你的權利,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報告,那就可以離職了,無需廠裡批准。
懂法律的來 問些問題
12樓:網友
首先,刑事責任是不能調解的,不是乙方不追究就可以免於處罰的,甲方觸犯了**罪,這是刑法規定的重罪,如果私人,一定是死刑。
其次,自首問題,一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但**罪這類重罪,是不能免除處罰的。
你的第三問包含在我前兩問中了。**罪與乙方的追究沒關係,乙方的財產受毀可以放棄賠償。
13樓:理想闌珊
首先收,這樣的犯罪行為是一定要追究的,和乙是否諒解無關。
再說這個定罪吧,我覺得要從這幾個方面來看,來確定甲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還是**罪。甲是否知道土炸彈的**威力?乙是獨居還是和家屬同住?
對此甲是否知道?(常理上來說是知道的)。
如果甲明知炸彈不大,就是為了要報復乙,而且也知道乙是獨居。拿著炸彈去了,那就是定故意傷害罪,而如果知道乙是和家屬同居,就應當定**罪,**罪的犯罪客體是不特定的人。
如果甲不知道**威力,或者放任不管,就是為了要報復乙,而且也知道乙是獨居。拿著炸彈去了,那就是定故意殺人罪,而如果知道乙是和家屬同居,就應當定**罪。
量刑方面就好說了,定罪後,則根據犯罪造成的後果、是否自首、受害人是否諒解等情節方面確定了。確定了罪名,就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可以了。
14樓:網友
首先要明確什麼是自首,簡單說就是在**抓捕之前主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罪行。
1與2的區別在於,甲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與2的區別在於乙方不追究則甲不需要承擔附帶民事責任而已。不過乙方有相應的請求從輕發落甲的材料,對於量刑方面,法官會予以參考。
此外,你所描述的情況,甲已經觸犯刑法,涉嫌犯有**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屬於公訴案件,不可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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