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姻期間女方私買房產後,夫婦再買房,女方能在房產證上名嗎?

時間 2025-02-22 03:50:20

1樓:慶帥老師

婚姻期間,女方獨自買了房產,夫婦再買一套房子,女方當然可以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

房產更名和房產過戶。

房產更名是指在不動產證沒有辦理好的前提下對房屋買賣合同上的名字進行變更,使房產的擁有者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發生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房產更名中還存在著兩個特殊的情況,第一種房產的增名,是在婚姻良好的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動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需要辦理增名手續的,攜帶相關資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此種情況不屬於房產更名。第二種情況是離婚財產分割後房產更名,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只能以贈與的方式更名,使房產的擁有者發生轉變。

房產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房屋產權從甲方轉移到乙方的全過程。

由於房產過戶的種類和房屋產權不同,所以不同的過戶方式和不同的產權,其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不同的過戶方式在操作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也不同。因此,房產過戶要比房產更名麻煩的多。

房產更名和過戶的區別。

1、辦理的單位不同。

房產更名是通過開發商完成的,購房者在購房階段通過更改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使房屋的所有人轉變成另乙個人或者是多人共有,該過程的房屋所有權人不會發生變化。而房產過戶則是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完成的,通過過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所有權人發生變化。

2 、辦理時間不同。

房產更名是在房屋的不動產證尚未辦理下來之前進行的更名行為,通過在開發商處登記備案,重新簽訂購房合同即可。房產過戶則是建立在擁有房屋不動產證的前提下的,通過轉讓房屋所有權實現過戶的。

3、產生的費用不同。

一般房產更名還是房產過戶,在交易和變更的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手續或者交易費用。

房產更名是開發商在與購房者重新簽訂合同之後,收取一定的更名費,之後,開發商會通知被更名者來共同辦理不動產證。所以一般在給開發商交定金的時候開發商會告訴你有一次免費的更名機會。

相比房產更名收取的固定的費用,房產過戶因為形式多樣,由於房屋產權屬性(住宅和公寓等)的不一樣,在辦理的過程中除了繳納基本的費用之外,還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稅費,少則幾千,多則幾萬,如果原房主或者是被過戶的人手中有多處房產的話,還要繳納更多的稅費。

因此,房產過戶需要交納的費用要遠大於房產更名產生的費用。

女方名下有一套房,夫妻又要買房

2樓:姜倩

法律分析:未婚的時候一方購買了房屋,婚後雖然該房屋屬於購房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因為結婚了,夫妻雙方或者其旦塌中一方再購買房屋時,就屬於二套房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並遲孝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絕稿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這裡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了女方的名字,女方可以直接賣房嗎?

3樓:**扒皮小能手

婚姻是美好的,但是很多人在賣房子的過程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糾紛。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在房產證。

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女方可以直接把房子賣掉嗎?

一、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實國家對於婚後買房的這些情況,也有過一些詳細的規定。根據國家法律的第17條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這套房子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即使在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是也沒有辦法改變夫妻共同財產。

的屬性,因此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也並不意味著這個房子就是屬於女方的。女方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這個房子,所以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自己把房子賣掉了,這是不合法的。

二、女方能不能直接把房子賣掉要分情況討論如果說這個房子也是在婚前進行購買的,那麼就屬於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是沒有權利進行分割的,這個時候對於這個房子女方就有權利進行支配。但是這個房子如果是在結婚之後買的那麼雙方對於房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其實這個房子的房產證只寫了乙個人的名字,也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即使只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對於這個房產應該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在婚前購買了這個房子,但是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那麼還貸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也應該進行平分。

三、結語根據上述的情況進行分析,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即使是這個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的本質應該是歸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女方沒有權利擅自處理這個房子。

4樓:自己滴定

女方也是不可以直接賣房子的,肯定是需要獲得男方的同意,然後他們兩個人一起商量過後才可以賣出這套房子。

5樓:每日話題心說

不可以。因為既然是夫妻共同出資,女方賣房子需要徵求男方的允許。

6樓:愛上我企鵝9啊

是不可以直接賣房子的,因為這個房子也是男方出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今天退休了嗎

當然可以。因為這個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所以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辦房產證加女方名離婚算共同財產嗎

8樓:汪小燕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子,並且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屬於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後在房產證上添高擾加女方名字的行為屬於房屋贈與行為,變更登記後贈與正式生效,房鏈神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該房屋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戚喚旦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請問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9樓:搜狐焦點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10樓:網友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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