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時欠債,離婚後女方需承擔責任嗎

時間 2021-10-14 21:48:55

1樓:吃肉肉的可愛毛球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該搞清楚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是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

翻譯過來就是說,這筆錢是用來供家庭使用或者雖非共同使用,但我同意借的。

明晰這個概念,那就好辦了。

一、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情形一,丈夫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此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 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借債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是違法行為,賭債為非法債務而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債務是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譬如情形二,丈夫為別人擔保的錢,不管你當時知曉與否,這50萬元均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實理解這點非常容易,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是債務用來共同開支,夫妻一方擔保的債務並未對家庭做出任何貢獻,故而不可牽連未擔保方。

三、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債權人借錢時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無效

情形三,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二娃和翠花可以約定,二娃借的債務由二娃個人來償還,與翠花並無關係,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是有效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該約定也僅只能約束二娃和翠花,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所以王大頭仍可以找翠花要這個錢,注意!!!如果王大頭在借錢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了此夫婦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承擔, 對不起,這就表明你尊重二者約定,此後就只能找借款方要錢了。

四、通過離婚形式,惡意轉移財產無效

情形四,約定了離婚後的債務承擔方式。借錢投資,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答案是肯定的,你想想,投資是一個家庭的事嘛,賺的錢肯定會用來幫補家用。

又有人會說,那賭博賺的錢也可以是家庭用呀,為什麼就不是共同債務了呢,抱歉,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償還的義務。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二娃和翠花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債權人。

所以,大頭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2樓:天津六月雪

男方欠債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是男方的個人債務,女方不需要承擔。

3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表述,要看是否是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共同債務,由借款人清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是男方欠的錢又不是女方欠的錢憑啥找女方要啊

5樓:天底下最帥的

你要拿出不是共同債務的證明。

婚前男方個人債務,婚後女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不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

4.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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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自己不知道,或者這筆錢沒花在共同生活上可以不承擔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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