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在法律上還能認為共同生活嗎

時間 2021-10-14 21:48:55

1樓:健身**很簡單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具體細節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認定標準如下: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滿兩年。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既然起訴離婚,沒有成功的情況下,想以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為條件離婚的,則不應該共同生活,繼續共同生活將不滿足此離婚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你們都起訴離婚了

還需要同居在一起麼?

一般來說

起訴離婚了

說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基本上就不在同居了

3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可以。祝福!

4樓:揚揚

離婚判決生效前仍然是夫妻關係,一切夫妻能做的你們都能做!離婚生效後再在一起也隨便,屬於道德的問題,法律不會管的,除非你損害了他人的權力!但是起訴離婚法院審理之前有關的責任以為還是認為你們是夫妻,共同承擔!

5樓:劉大來律師

你的問題不明確。共同生活和起訴離婚沒有什麼關係,法律上不管這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離婚手續還沒有辦理下來,原則上這段時間還屬於共同生活時間。但是,既然都起訴離婚了,就不要再同居了吧~~

7樓:首都律師

一直到法院離婚的判決書生效,你們雙方都是夫妻關係,都可以共同生活。不是一起訴就解除夫妻關係的哦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判決生效以前,仍然為夫妻關係。理論上講認為共同生活

9樓:匿名使用者

辦手續之前都算共同生活。

比如,夫妻十年八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雙方都沒起訴離婚,這樣算是離婚了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算離婚的。現在離婚是兩種方式,第一是協議離婚,第二是訴訟離婚,因感情不和十年八年不在一起生活的,去人民法院起訴,會被認定感情完全破裂,是會依法判處離婚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樓:

法律上從來就沒有「自動離婚」這種說法,分居時間太長只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這是法律可以判決離婚的依據。所以,不管你們分居多久,只要不去民政或者法院辦理相關的手續,依舊是夫妻關係。

12樓:三七二十二張三

既然沒有夫妻之事了,就應該向法院起訴離婚、拖著浪費感情對彼此都不利

第二次起訴是否能夠離婚,如果男方還是堅決不同意,法院會判離嗎?

1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確認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離。

14樓:李建成律師

法院參考如下法

來條判自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bai。

法律依據 《中華人du民共和國婚姻法》zhi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dao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玉碧蓉尉囡

女方已經在上

bai次(6個月du前)起訴離婚,經判zhi決後不準予離婚,dao再過6個月又起訴提內出離婚容,這已經構成感情確實破裂依據,法院一般均會判決准予離婚。只有在前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後,夫妻有再共同生活的證據,才能不會被判準離婚。

16樓:徐州刑事辯護網

不一定,但一方多次起訴,已經表明其堅決不與對方共同生活的態度,通常會判離。

17樓:劉大來律師

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離婚,只要感情破裂的理由和第一次一樣,法院基本上都會判決的。

18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如果 難度 很大 ,你們 可以分居兩年後,再起訴離婚,那時,法院一般都會判離婚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次起訴可以夠來離婚,如果男方還是自堅決不同意,法院會判離婚。在司法實踐中,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如果是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過半年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20樓:

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婚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一次起訴法院沒有判離。原告一方在六個月後又繼續起訴要求離婚的,可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離的。

21樓:1_廣州羅律師

第二次起訴離婚,說明原告確實不願意與對方生活了。一般來說,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但並不絕對。

縱橫法律網 周密律師

23樓:明月流光正徘徊

每六個月起訴一次,不論男方什麼態度,法院最終會判決離婚的。

24樓:法卒

一般情況下會判決離婚,因為第二次起訴表明離婚的決心很大,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25樓:鄭州80後耿律師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的,並不是第幾次起訴為標準。

不過,起訴的次數也能反映夫妻感情是否健康。從司法實踐看,第二次一般傾向於判離。

起訴離婚時,是在生活地起訴還是在戶口所在地起訴??

2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四、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2條廢止了2023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此,上述特別規定已無法律效力,不能據此確定管轄。

】五、涉外離婚訴訟管轄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辦理。

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27樓: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本案中,關鍵是看男方是否有經常居住地,如果男方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女方就應到男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男方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女方就可以在自己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離婚是因男方有外遇造成的,女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8樓:匿名使用者

辦了暫住證了嗎?民訴法規定,離開戶籍地1年以上,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女方在戶籍地起訴,男方可以提管轄異議,要求移送到經常居住地法院。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29樓:蒙古★精銳騎兵

請問~~~~你後悔嫁給他嗎?

30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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