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年高被前婚子女強行分開,並且把工資本一併扣走了違法嗎

時間 2025-01-24 16:50:16

1樓:呼采綠

年事已高的再婚夫妻,如果子女強行把他們分開,並把工資本強行給拿走,並不違法,但是從道德理論上來講,是違背道德的,可以報失,再重新開一本工資本,這樣就能繼續開支,

2樓:夢雅之秋

再婚夫妻被子女強行分開本身就是違法的,子女沒有權利干涉父母的婚姻,更不應該把老人的工資卡拿走,這也是違法的,老人應該狀告他們這些不孝兒女。

3樓:寶貝我永遠愛你

這個是違法的,雖然他們是再婚的,但是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前婚子女去全奪取,她們是合法夫妻,子女也無權把他們分開。

4樓:網友

這個當然是違法的,可以報警,讓警察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父母是獨立的個體,有追求幸福的自由,孩子要阻止你們再婚,除非是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對方圖你錢財之類的不懷好意,不然無故這樣,違法亂紀,不顧綱常。

6樓:曾憶楓

我認為是違法的,因為子女把老人的工資被扣走了,讓老人怎麼生活,所以這樣的子女是違法的。

7樓:元氣鹽汽水

當然違法,既然已經結婚,就受法律保護,子女無權干涉。

8樓:桂弘

這個肯定是違法的啦 ,把夫妻兩個人強行分開 就是違法的又把工資本拿走 那這更是犯法 。

9樓:仰天長嘯

婚姻自由,這是公民權力,你子女無權干涉,工資卡工資本本來就是個人財產,不容侵犯,你子女拿走也是違法的。

10樓:自省

這種情況肯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報警啊。

11樓:帳號已登出

再婚夫妻被前婚子女強行分開並且把工資本扣留這是嚴重違法。

結婚之後雙方的工資需要放到一起嗎?

12樓:無有不曉

如果雙方在婚前就簽好了協議,也達成了一致說婚後雙方的工資是屬於個人財產的話,那結婚後你的工資就是你的,他的就是他的,至於兩人生活上開銷或是有了小孩以後產生的任何開銷,都還要你們乙個乙個去協商,那還結什麼婚。

既然結婚了,兩個人就是一家人,結婚以後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包括你的工資,你們就有共同的責任去承擔家庭的開銷、撫養小孩、贍養老人,所以結婚以後是需要工資都放到一塊的,這樣對彼此也是一種信任。

13樓:乙個白日夢

這個就難說了。畢竟各人有各自的銀行卡的啦,要完全匯合在一起也比較麻煩。而且各人開支不回一樣答。

如果需要經常把錢轉來轉去也是乙個麻煩事情。我認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考慮這個問題。一般比較好的做法是採用公共賬戶每月存一定的錢,另外各人留下一定的零用錢。

這樣比較平衡一點點啦。

14樓:有志者x事竟成

像你這樣的情況,沒必要放在一起花。

但是你可以稍微節制一點點多攢點錢防身。

有共有賬戶,誰來管,怎麼管,共有賬戶裡的錢怎麼花?很多問題沒考慮過,就提乙個共有財產賬戶,他只是純粹的看不慣你花錢多而已,並沒有考慮到你會賺,而且你有權花。

他自然而然把你賺的錢當成家庭共有財產,雖然婚後收入是共有,但是你自己賺的錢,你想怎麼花,你還是有自主權的,不需要完全聽他的。

你要協調的是他的消費觀。而不是錢往哪兒放。

說句**的話,你以後生孩子,養孩子各種,都你出大頭他還要指手畫腳,不反思他自己賺的是不是不夠多,你能一直忍讓嗎?

雖然這個社會已經提倡男女平等很久了,aa制也屢見不鮮。

但我依然更傾向於男人花大錢,女人花小錢。

說句題外話,我們家,我自己賺的都歸我自己花,我想給老公買東西就買,不想買就不買。我想花在家庭共有物品上就花不想就不花。

我老公賺的錢,車貸他還,房租他還,家裡油鹽醬醋公尺麵菜他買,出門旅遊他出錢,出門聚餐永遠他掏錢,房租他出,我買手機,我媽手機我電腦他出。隔三差五還給我發紅包。也不多,就千把塊一次。

對了,婚禮男女方酒席全是他出錢,我沒要彩禮也沒給嫁妝。

另外,以後買房也靠他自己,他要不要寫我名我無所謂。還貸肯定他自己還,我頂多多出一點家庭支出。

15樓:網友

我們在結婚之前,薪水大多是自己來支配的。而且很多時候,購物比較隨意,也沒有記賬的習慣,所以這也是造成很多人成為「月光族」的根本原因。

但在我們結婚之後,就不能像原來那麼「佛系」了,經營好乙個小家非常的不容易!所以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控制就變得尤為重要。那麼婚後兩個人的工資該如何分配,又該由誰來管呢?

其實我個人並不贊同祖輩們所有家庭收入由妻子管理這種方式。雖然說男人有了錢就會變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現代社會,如果男人口袋裡邊沒有錢,那麼很多交際和應酬就變的步履維艱。

時間長了一方面會讓男人覺得很自卑,另一方面也會縮小自己的交際範圍,阻礙自己的向上發展。

當然了,也並不是說要全部由男人管理。我個人更傾向於民主。也就是說,夫妻二人誰有能力管理錢財,就由誰管理。

舉個例子,比如妻子本來就是學金融理財出身,並且勤儉持家,有能力把控家庭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而丈夫花錢大手大腳,還經常朝三暮四。那麼家庭的錢財一定要由妻子來管理,會更為穩妥!

另外,這只是平時日常支出。如果遇到購置傢俱、汽車、房產等大型器物。或者其他大額支出。

一定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商量謀劃,最後得出乙個合理有效的方案。然後在動用家庭資金。這樣一來,一方面是對整個家庭負責;另一方面,也不會因為家庭資金無故他用,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衝突。

總而言之,本著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謀小家出路的原則,充分溝通,充分理解,一同把自己的小家建設的更加溫暖、和諧、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16樓:網友

正方:結婚後工資要放在一起。

1.工資分開的話,孩子撫養是個難題。

有了孩子之後,奶粉錢、衣服、學費等等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要是工資分開的話,資金劃分就會比較困難,男方、女方投入多少才最合理。要是工資放在一起的話,夫妻不會因為孩子日常消費劃分而鬧矛盾。

2.有助於節約。

男生花錢經常是大手大腳的,日常免不了請客吃飯,但是他們心思又不夠細膩,花多花少心裡也沒有多大概念,所以就需要女方來管理錢財。反之也是,要是女方對買衣服、化妝品沒有節制,就需要乙個管錢的來幫她。

3.有助於增進夫妻間的感情。

現在夫妻間好多的矛盾,都是因為家庭資金沒有調節好而引起的。夫妻本是同心,要是資金分開管的話,總會有一些疏遠的感覺。兩個人既然組建了家庭,就要相濡以沫不分你我。

夫妻雙方在利益面前分的那麼清楚,那也就沒什麼感情了。

反方:結婚後各管個的比較好。

1.減少家庭矛盾。

有時候,女方去看自己父母的時候,會問男方要一些錢,長期下去可能會引發婆婆的不滿。在老一輩的觀念裡,嫁出去的女兒就是別人家的了,要是結婚之後,要一昧的補貼孃家,會讓婆婆有點厭煩。資金分開管理的話,女方合理使用自己錢財,婆婆也就會少了些怨言。

2.經濟獨立比較好。

有的女性吐槽,給老公要錢會很難堪,所以經濟獨立最好。自己賺的錢,自己分配,想做什麼用就做什麼用,不用看別人臉色。有了經濟獨立,女性會更加的有自信心和安全感。

3.收支不平衡,可能會引發爭執。

在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下,資金放在一起,在使用時,可能就會引發一些爭執,收支高的一方會認為,我掙得比你高出很多,放在一起是在變相花我的錢。長期下去,不利於家庭和諧。

結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到底要不要放在一起,相信看完之後你們心裡應該有個答案了吧!

17樓:迷途羔羊

我覺得這。

bai個問題沒有固定du的答案,主要看夫妻兩zhi個人對於財dao

富分配及管理方式如何選專擇屬。

如果一方善於理財,更擅長管理財務,就讓那方主要負責管理,而另乙個人則負責監督,瞭解金錢的支出情況。

也可以選擇每個人拿出工資的一部分共同儲存在乙個賬戶內,作為財富積累,剩下的部分歸個人支配,如果遇到大額的用錢,兩個人商量後提取共同儲存賬戶中的資金,這樣家庭既有經濟基礎,又可以有自己用錢的自由,更容易促進家庭和諧,不至於老公私藏「小金庫」,還得和老婆鬥智鬥勇。

我個人更傾向於這種方式,兩個人不容易因為金錢問題產生矛盾,這也是現在許多年輕的小兩口選擇的財務管理方式。

離婚了對方一直不遷戶口,可以申請強行遷走嘛

18樓:一滴思想

可以申請強行遷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協助遷出戶口。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2、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4、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5、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四、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19樓:網友

離婚後就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了,如果戶口沒有遷走,則屬於「人戶分離」。

人戶分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須遵循「三原則」:

一是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二是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

三是乙個公民只能在乙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二者一定要一致,否則,就稱之為「人戶分離」。

人戶分離」,可向派出所申請將對方戶口強制遷移。

20樓:特特拉姆咯哦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福建省為例,離婚後除非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對方未遷出戶口導致新住戶無法遷入的,才可由公安派出所通知原戶主將戶內成員戶口遷出,超過6個月拒不遷出的。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其移至該公安派出所確定的鄉(鎮、街道)公共位址上另立一戶。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符合遷入條件的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新住戶可以申請在該住址上另立一戶。

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將戶內成員戶口遷出,超過6個月拒不遷出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其移至該公安派出所確定的鄉(鎮、街道)公共位址上另立一戶。

第十四條 公民由於離婚、房屋產權轉移等原因,造成暫時無處遷移落戶的,可以提交申請人書面報告、《離婚證》(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產權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戶口遷移至現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位址,以家庭戶落戶。

登記在公共位址上的戶口,不得辦理除出生戶口登記、戶口登出、遷出、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以外的戶政業務。

第十五條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分戶時,符合下列關係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一)夫妻;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僅一方在原戶內的,其未婚子女應當與原戶內的一方分在同一戶內;父母離婚要求分戶經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與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決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戶內的,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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