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資到年以實際出勤數計算合法嗎?

時間 2024-12-13 09:10:24

1樓:睢仁

司法實踐中有時會按照30天計算。不過嚴格來說,每月的計薪天數有法定的演算法。

可以參看《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

2樓:三橙的眼夜福

勞動者加班是不算實際出勤天數的,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足額支付其加班費。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3倍。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

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瀚海泛舟覆平地

月工資,是按當月出勤工數結算,月月支付,若是年薪,以年實際出勤數計算,支付年薪是合情合理。但以月工資到年,以實際出勤數計算工資,只要是符合勞動動法,與勞動合精神一致,也是一種支付方式。只是時間太長,需要急用錢不方便。

4樓:電子數碼科技谷

月工資如果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且這也是合法的,因為每個月的工資雖然是固定的,但是如果平均算到每一天和多少錢,按照出勤天數來計算工資也是不違法的。

5樓:關振翱

這種計算是肯定合法合理的,月工資到年以實際的出勤速計算是合法合理,只要在規章制度之內,這種出勤數跟自己的工資直接掛鉤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6樓:帳號已登出

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

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

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每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同的,薪資也是由各個公司自己制定的,只要不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都算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條款上都會有,只要簽字蓋章了就是預設了。

7樓:電氣筆談

這明顯是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要以月為單位,採用貨幣的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以年為單位支付工資明顯是不合法的,這跟實際出勤沒有關係,出勤天數是由所在公司決定的。

8樓:網友

月工資一般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計算平均每天多少,然後再乘以實際出勤天數,如果按照這個計算的則沒有任何問題。

9樓:彩虹職場

不合法,這裡說的是月工資,應該以月度實際出勤去結算,如果是年度年薪可以到年底核算實際出勤折算。勞動法有標卻規定這一項,可以跟公司去溝通,實在不行可以申請仲裁。

10樓:金色碩果

月工資到年以實際出勤數計算應該是合法的,現實中確實是這樣一實際出勤的天數計算工資,如果請假或曠工應該會相應扣罰獎金的,所以月工資按實際出勤計算應該是合法的。

11樓:夢中的蘭花草

這個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是合法的,上班一天算一天的工資,不上班當然就沒有錢了。不過乙個月的實際出勤天數,是以除去節假日來計算的。如果是以這樣方式計算,只要你的出勤天數對,就算全勤,工資就按全額髮放。

12樓:網友

月工資到年底實際出勤計算方法是否合法的,這個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樣的,不過以工資的出勤數字實際按每個月計算是最準確的。這個也是根據現在的勞動法來計算。所以說按每年的計算肯定是不合法的。

這個最好就諮詢一下勞動部門是怎麼樣的規定,所以說要看一下你跟公司的勞動合同是以月計算還是以年計算,但是按照正常的勞動法肯定是按每個月多少來計算的。你每個月實際出勤的天數多少就是多少工資了。

13樓:手機數碼

我覺得月工資道年實際出勤數計算,這樣是不合法的,既然是月工資,就是指的每個月所應得的工資,當然,這個是有一定約束的,需要按照合同,履行應盡的義務,才能夠生效的,工人應該按照合同的要求,旅行所需要出勤的天數,公司應該按照合同付給工人相應的報酬。

14樓:網友

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如果你的公司製度規定是工資,到年來實際出勤數計算,那麼它就是合理合規的,因為這不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月工資是以年的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的話,如果是你公司規定,那麼就沒有問題。

15樓:品法留白

月工資一般都有最低出勤天數的要求,只要達到出勤天數就是滿勤,不但工資全發還要有滿勤獎。

如果因為個人原因請假,達不到滿勤,那就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工資,這個是合法的,並不違反勞動法規定。

16樓:網友

月工資到年以實際出勤數計算是不合法的。其關鍵原因是:實際出勤數為重複使用了。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月工資一般是以實際出勤人數為基礎來計算的,出勤天數少,工資要相應進行扣減,出勤足滿則得全工資。須註意的是,這裡月工資的計算已經將實際出勤數的因素處理過了。

其次月工資到年,還是月工資,仍然應該以該月的實際出勤天數為計算基礎。如果以年出勤天數來計算該月的工資,則是將實際出勤天數重複使用了,也就是說對缺勤天數重複扣減了。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當然,如果不是發放年底之月的月工資,而是年度獎勵,如年度全勤獎等,則另當別論。因為那性質不樣,是二回事。

17樓:sjz小z電腦

月工資到年是什麼意思,月薪和年薪的演算法肯定是不一樣的,月薪肯定是要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的,而年薪一般都是按照工作量的完成情況來核算才對,如果完成任務那麼就應該按照約定年薪支付,如果沒完成任務,那麼也應該按照約定扣發才對,所以,不知道你所謂的月工資到年是個什麼情況。

18樓:愛教育的辛老師

月工資到年以實際出行資料算的話,我覺得他不適合,不合法,她只是說和乙個公司的一管理制度而且就是讓人感覺到公司比較摳門。嗯,像這種公司的話也留不住員工。

19樓:悉以松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折算日工資時不能排除法定節假日,實際上員工的日工資計算標準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也是有規定的,不是由單位隨意規定,按照條例,月計薪天數=(365-104)/12=天。

也就是說,月工資單位以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是不合法的行為。

按出勤天數算工資合理嗎

20樓:王國龍

法律分析:不合理,畢櫻鉛可以根頌槐據當月應出勤天數除以當月自然日再乘以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手好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年假算不算實際出勤天數

21樓:戴傑

法律分析:年休假屬於帶薪假期,算工作天數是算實際出勤天數的。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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