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辭職和被開除的區別,辭職與開除的區別

時間 2023-06-17 07:45:06

1樓:張濤

法律分析:辭退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二者區別有:

1、主體不同:辭退是用人單位作出的,辭職是勞動者提出的。2、辭職沒有補償金,辭退有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阿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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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不同: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待遇不同:

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辭職與開除的區別

3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1、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2、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3、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無故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4樓:鈕翠綠

法律分析:辭職和辭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以下區別:1、行為主體不同,辭職是職工個人,辭退的主體是單位。

2、政策不同,辭職的政策支援比辭退的多,辭職事由廣泛,辭退事由有限。3、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職和開除的區別

辭職和開除區別非常之大。辭職是你單方面主動炒掉公司。開除是公司單方面主動炒掉你。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單位主動辭退你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這個就是區別,不建議你辭職,建議你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公司不是拖欠工資嗎?你打 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依法對用...

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自動離職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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